关于宪法与宗教的问题,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阐述的很多。但是,由于受集权理路的影响,宪法学界的学者们并没有更为清晰的从源头来阐述。
宪法与宗教的关系,如果把宪法看成一个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的话,那么宗教就是组成宪法这个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的其中之一的一种社会关系。请注意从这一解释里我们千万不要把宗教理解成宗教本身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宪法的源头之一,千万不要这样理解,不然我们就本末倒置了,而这种本末倒置的关系在我国官方的宪法学教科书里比比皆是,他们的这种理路基本以某一个宗教、政党或某一个被神化的政治人物或者宗教人物为起点,来阐述宪法的生成,例:是某某宗教或者政党或者某某人物拯救了人类,并且制定了宪法。我国宪法本质的阶级意志就是这种理路的最好诠释,以及什么三个代表等学术理路。具体可以参考我国的一系列的宪法学教材里的:宪法本质、宪法关系的主体,以及国家政权等章节。我们常常开玩笑的说中国式的人格分裂理路。我们被这种理路误导无数,因此我们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模糊了我们的人格尊严和宪法智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把政党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管理以及某几个所谓的领导人解读成了:他们是宪法生成的源头,并且是至高无上的源头。无形的在奴化中制造了社会等级。
那么公民社会的宪法的真正的源头是什么?其实,这个源头很简单,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权。应该说公民权是公民社会生成宪法的唯一源头。具体的理解: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才是宪法生成的唯一源头与根本,只此一家别无他处。公民权指在公民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响当然地享有的主权者的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人格权和政权在我们每一个人手中的权利的当然归属。以公民权为基础,我们组成了各种社会关系,例:组成国家、或者国家里的政权关系、国家里的权力关系、社会空间里的自治关系、个人空间里自律关系等等。而后,我们再以公民权为出发点,借在公民权基础上而衍生出的公民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不被奴化权、不被愚化权、不被恐惧权和结社自由权等一系列权利,再通过我们社会的平台和一群有相同信仰人的需求,用我们自主意识的支配和长期实践而形成了社会空间的自治关系里其中之一的宗教关系和信仰宗教的关系以及其他不同类别的自治关系(请注意:每一种社会关系有不同的法则和遵守的条件,这里不便细论)。具体的说我们在公民权的基础上通过公民的信仰自由权、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等等,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例:宗教关系、政党关系、以及其他社团关系等。当然我们在享有上述权利时,针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属性,也制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法则,例:在民族、政党、宗教等问题上制定了其各自相应的特定的规范的要求,比如在以自由、平等、博爱为立国之本的公民社会里不得进行人为的民族划分(其实民族划分是一种反人权行为);再比如宗教不可以信仰政治;不得以政党、民族、家族、某一个特定的个人、宗教为立国之本;宗教必须远离权力;民族、政党、宗教不得有反人类的与反人道的极端信仰;民族、政党、宗教不得强制他人来信仰自己的理念等。(由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宪法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就不再下文里阐述宪法与政党、民族的关系问题了)。既然制定了这么多禁止性法则,那么宗教本身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又怎么来维护呢?其实很简单,我们做到以下详尽的划分就可以了。如果宗教本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信仰宗教或者其他维护宗教的维权人士,可以依法通过司法诉讼和集会游行权进行权益维护,使宗教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助与维护,但是,不得借维护宗教之名谋其它利益,更不得借宗教维权之名进行政教合一或宗教政治化等活动。另外,如果是某一个信仰宗教的人士或某宗教的神职人员的信仰宗教自由权受到侵害该怎么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其实,他(她)本人以公民的身份可以通过公民权的人格信仰自由权救济来进行司法诉讼。甚者,如果影响比较大的,人们也可以依法通过公民权的集会游行权进行集会游行来维护他们的信仰自由权。所以,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不得借宗教之名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当然,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以及我们的政府也不得借宗教之名来侵害宗教正当的、不极端的信仰本身,同时也不得把某一个宗教推崇为国教让所有人来无条件的信仰。另外:我们要分清公民与信仰宗教的人的身份转化关系,无论你是那一个宗教信仰的教徒,你的信仰身份或者相应的神职职务或者神职身份等是无法取代你本人的公民身份的,公民身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公民身份权。所以只要把我们的权利轨道划分好了,我们的各种权利是不会发生冲突和误解的。从而使人们在宗教信仰与公民权的应用和行使上更能自由的转换自己的角色。因此,我们一定记住:无论你信仰什么、或者有什么样的社会属性的职务,它们是无法代替我们自己的公民权的。或者说在这个社会里首先你是一个有尊严的公民,而后在公民的基础上有了各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属性或者信仰属性与信仰的身份认同。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我们受集权与政教合一的宪法理路影响,往往把几者之间给人为的混淆了。这是我们应该清楚的问题。
其实宪法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本身并不复杂,而是我们一些集权理路与政教合一者把它给人为的复杂了。
接下来,我们再多说几句额外的话。即,宗教为什么会千年不衰?
我们知道毛泽东在文革时期,把宗教信仰给毁的面目全非。但是,宗教为什么会经过劫数以后反尔会历久弥新、蓬勃发展。个中缘由又是什么呢?不否定我们人类精神信仰本身的需求是宗教存在的核心之一,但是,还有一点估计没有几个人能够窥视宗教存在的另一种真相,那就是人类本身的自我个体的修炼与修行。应该说人类个体的自我修炼与修行同样是宗教得以存在的魅力之一,即使宗教历尽磨难,它也一样会永恒的存在。那么这种修炼与修行到底是什么?由于本人只对道教和佛教的修行和修炼进行了探源,因此本文主要以道教和佛教的修行与修炼来阐述。但是,看南怀瑾老先生的书,老先生说世界各国的各个宗教的修炼与修行大致差不多。另外:我国台湾版的一部佛教与道教的气功修炼一书《大成捷要》也是这样的说法。
言归正传:佛教与道教的修炼大致相同,佛教叫修舍利,道教叫修金丹,其实这二者之间只是叫法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这种修炼说白了就是人们不借助外力而对自己身体进行性命双修的过程。但是,他的传承与学习是严格的,不仅要考验一个人的人格品德,还要考验一个人的毅力和悟性。即使在修炼者中能得到真传者很少。特别,在当代中国,由于受文革影响,即使在道教和佛教界得到真传者的人也是少之又少。这种修炼分以下几个层次:;1、炼精化气;2、炼气化神;3、炼神还虚;4、以虚和道。道家把“1、炼精化气;2、炼气化神”这两种功法给公布了,却针对“3、炼神还虚;4、以虚和道”说的很少。而佛家恰恰相反,对“1、炼精化气;2、炼气化神”说的很少,却对“3、炼神还虚;4、以虚和道”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因此我们如果想要学习性命双修的气功法门,必须把道家和佛家合在一起看。但是,这两家行功之法却必须由师父或专门的修行者进行口传心授。或者说他们并没有把身体如何进行修炼的具体的方法说出来。因此我们如果没有专门的修行的得道者的指导,千万不可以乱练习,否则,对人的身体伤害很大。
接下来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上述四点的内涵:
第一、炼精化气,又称百日筑基,一般主要对已经经历过性生活以后的成年人来说,说白了就是已经破了自己处男身(处女身)的人,或者体力衰退的人,让他们用自己的能量补自己的过程。即用正念引起活子时,直白的说:就是在没有用色情等邪念的条件下使我们的生殖器自然的勃起时叫活子时。当活子时产生时将我们自己身体里的精液通过呼吸转化成先天之炁,行任督二脉把它引导进我们的下丹田的过程。这一过程又叫以精补精,以气补气,以神补神的过程。同时也是将精气神合为一体的过程。百日筑基期间不可以有性生活。(同时注意:千万不要理解成是把其他男人的精液吃到自己的肚里,这完全是邪法,不仅炼不成金丹或舍利,而且时间长了对自己身体有害。同时那些用睡处女或女人进行采阴补阳,以及睡男人进行采阳补阴的做法同样是邪术,这种方式不仅炼不成金丹和舍利,而且对身体有大害。)
第二、炼气化神,又叫行大周天。大周天又叫卯酉周天。具体可以参考性命圭旨一书。我们在这里总结一下炼精化气和炼气化神,其实就是通过气功修炼把我们的身体锻炼的超出常人的健康。第三、炼神还虚与以虚和道,说白了就是在大周天的基础上如何使自己的心神与大自然合为一体,达到仙佛的超然境界。
通过上述简单的介绍,我们大致对道教和佛教的修炼与修行有了基本的了解。因此,我们说宗教的性命双修同样是它能得以千年不衰的魅力所在。直白的说就是它能够给人以精神和身体上健康与快乐。其实,无论道教和佛教,既不叫人纵欲,也不叫人禁欲,它的本意是教人如何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普度众生。它是让人们用自己的能量进行自我的修行与完善自我。在现实生活中因我们大多数人不得其内在修行真面目,对其胡乱解读。所谓宗教修行的“禁欲”,其实是通过一定方法,将人的能量再转化。当这种自我的能量自我转化到一定高度时,修行者自己便有了超越凡人的能量。因此我们将这些得道者称为大师级人物。
说到大师级人物,我们还有一点不了解,即大师级的人物的鉴定标准。我说中国大陆从1949年以来,根本没有再产生过真正的人文大师。因为,在民国以前中国人对大师的称呼有一定标准的要求,即,大师者既要专业精通,又要得性命双修之法,而且还有修性命双修之实,同时还要达到一定境界与高度。具体可以参考明清时期的伍冲虚和柳华阳写的《伍柳仙踪》一书。看完此书以后,你就会清楚的明白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的民国时期出大师。比如:虚云老和尚、胡适、南怀瑾等。请问在中国大陆各专业的所谓大师们,有几个懂性命双修?有几个得到了性命双修真传。这些所谓的官方大师就如中国当代的宪法一样,空有一个壳子。听着光鲜,其实空空如也。好了,闲话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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