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20来源:网络
司法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与程序,使“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年来,司法公开已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环节;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初步建立;一些法院还探索网上案件查询等,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前所未有,一定程度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令人困惑的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反而日益失落。社会上弥漫着“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心理,司法裁判执行难、缺乏终局性效力。司法公开非但未实现提高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初衷,还出现了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当事人隐私、公众判意妨害正义等现象。出现这一状况的症结何在?司法公开的关键问题在哪里?
毋庸置疑,司法公开有助于赢得民众对裁判的认同与信赖。但更应理性地看到,受证据规则、程序规则、裁判规则等制约,司法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不一定是自然事实,司法的正义也不一定是自然正义的直接呈现,只是一种人为终了纠纷的结果。如果裁判经常沦为一纸空文,不仅阻碍了矛盾的解决,更刺激了对裁判的不尊重,进而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当事人有理由、也完全可以找到理由对公正司法表示怀疑,永无休止的申诉和投诉。克服这一局限,必须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很难想像一个缺乏公信力和权威的司法会很好地发挥其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之职责与功能。”
在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上,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错误倾向:或者把司法公开等同于“秀领导”、“秀文化”、“秀先进”、“秀形象”,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性公开”不可能赢得人们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或者把司法公开作为获取群众信任、树立司法权威的灵丹妙药,将不应公开的事项向社会公开,如将本职工作拱手让与公众,致使办案程序严重不当;将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异化为非正常的舆论审判,放弃自身的独立和职权,司法公开泛化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既是获取信任的源泉和基石,又是对抗者和挑战者的天敌,反过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这种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关系,要求司法公开必须注重“量”与“度”的平衡:一方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实质公开消减对司法的干预,以公开促公正;探索执行信息与其他工商、房产、民政信用体系进行链接共享,提高裁判执行力,以公开赢公信。另一方面,完善司法公开配套规范,建立健全审前信息发布规则、诉讼资料发布使用规范、规范媒体行为等,防止司法公开中的一些“误解”反噬司法公开的成果、贬损司法权威。
如同正义女神一手拿剑一手拿天平那样,如果只有剑,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如果只有天平,就意味着软弱无力。现代司法公开只有良性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对司法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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