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8-15来源:网络
2012年2月,某设备公司与某新设制药公司签订制药设备采购合同,由设备公司向制药公司提供制药设备生产线2条,并负责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金额3238.5万元。设备公司依合同交付了生产线,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期间制药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2725万,余款513.5万元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未付。
2014年1月,设备公司以公司法务为代理人起诉制药公司公司,在查封制药公司财产时发现,制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因土地、房屋、设备已经被抵押,设备公司货款面临着即便胜诉也无法收回的局面。为此,设备公司聘请律师介入。
案件处理:
律师通过查阅制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制药公司最初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5000万元;2013年11月,股东决定增资3128.48万元,其中盈余公积转增股本728.48万元,原股东按比例合计认缴增资2400万元,实缴增资1000万元,未缴出资1400万元。
据此,律师申请法院判决制药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以清偿债务。后经调解,制药公司缴足出资1400万元清偿公司债务并进行破产清算;后设备公司获得382万货款,使损失降到了最低。
律师分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制药公司2013年11月份增资,则相关股东应该以认缴的2400万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已经实缴出资1000万,则应继续缴纳其余额1400万以承担对公司的责任。
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如知识产权、土地、房屋出资估值存在重大瑕疵等,如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不实,那么还可以要求相关股东承当相关责任,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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