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1-09来源:网络
近几天来,总想一件事,实行以主审法官和主审法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终身责任制和错案倒查制,做好了充分的外部准备了吗?
就一个持刀追砍(未追上)致人跳河溺亡的案例,我在闲暇时问了几个同事,多数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当然我也有我的观点只是没说出口。为此,我又从网上书上查了一些专家的观点和一些地方的判决,有定故意杀人的,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也有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此这般的认识法律,如果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孰对孰错呢?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是我国的刑法理论尚未达成共识;二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判例可循。现在的指导性案例,严格说来,也仅是参照而无约束力。三是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如果再加上现实中国的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水平参差不齐还包括许不少法盲混迹其中,冒然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做主审法官和主审检察官的要背负多大的精神压力和来自多少方面的风险呢?!
如果说,在现时代还以所谓的只因认识水平低而没有故意徇私枉法造成的错案就不追责,国人能答应吗?当事人能答应吗?律师能答应吗?
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以道人看来,外部准备还很不充足。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就急于是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迷迷糊糊当了冤大头的,就会数不胜数。真若此,则国之大不幸也!
欲速则不达,欲速害人深!道人无意于反对实行司法责任制,反对的是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情况下,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
初级即是最低级
低级之低是法学
东拼西凑即学说
判案以何定对错?
实事求是是正道
一蹴而就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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