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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应把握法律监督特点

时间: 2015-03-19来源:网络

员额制改革直接指向法院、检察院中的“人”,事关广大法院、检察人员切身利益,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一般认为,员额制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确定司法机关不同人员的比例,有利于确立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和工作模式。较高水平的职业保障对应的群体必然应该是有限的,因此,员额制改革也为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提供了前提。可以说,员额制改革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一道,共同促进司法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在员额制改革方面,检察机关与法院面临的许多问题是一致或者类似的,如严格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问题,不同审级的员额比例差别问题,一线部门与非一线部门的人员调整问题,等等。但检察机关有其自身特殊性,最关键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把握检察机关的自身特点,以保障改革过程中强化而不是弱化法律监督职能。

从总体来看,以员额制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搭配,是以促进办案合理分工和模式优化为基点的,从这个角度说,员额制的设计与法院司法审判以及检察机关公诉办案更为契合,更符合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的需要。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案只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方式。例如,监所检察官对看守所的日常监督,并不属于办案,但同样是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职务犯罪预防,主要是依托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而延伸开展的教育、宣讲等工作,与办案也存在明显差别。其二,同样是办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与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有很大不同。职务侦查办案强调主动、快速,强调侦查活动的一体化,而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强调全面审查证据,强调客观公正义务,以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的裁量运用为基础,权力行使的司法性质浓厚。与此同时,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过程中,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妥善配置,也是检察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其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业务与普通刑事检察业务又有所不同,为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强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等工作,并且适度延伸检察职能。

这样一来,在检察机关的员额制改革中,如何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主题,如何根据检察机关各项具体业务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比例分配,就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具体而言:

其一,可以有针对性地丰富和拓展员额比例的计算基础。一般而言,确定员额比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数量、司法辖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审级等等因素,但为了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对于那些非办案检察监督的员额计算,则应当增加对被监督对象的事务量(如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社区矫正人数)以及近年来变化幅度的考察。对于检察机关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新增或将要增加的检察监督职能,如公益诉讼等,则需要在综合考虑有关司法辖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的考量。

其二,在合理区分不同的业务类别分配检察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对构建相对完整的办案组织,促进检察办案的运行至关重要,不仅如此,两者的职责权限在办案过程中的区分也更为鲜明。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员额数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分配,既要考虑各项检察业务职能及其延伸的实际需要,同时,又要体现适当向检察办案部门倾斜的精神,以更好满足办案需要。

其三,应当将员额制改革与内设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现有的检察内设机构不完善、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内设机构改革也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如果在推进员额制改革不考虑内设机构改革的问题,既难以避免受到现有部门利益固化的影响,又会增加改革成本。而将员额制改革与内设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优化检察资源的配置,将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更好促进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行使。


文章来源:http://xionglu.fyfz.cn/b/8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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