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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时间: 2021-01-16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人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科的专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

鉴定专家是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者患方的近亲属;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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