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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背后

时间: 2014-07-30来源:网络

自认,我理解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事实的一种自愿承认。强迫不是自认。对于利于己方事实的承认,也不是自认,而是一种主张。同时,自认的对象应囿于事实,而不能适用于法律。即使当事人自认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对己,法律也是不允许的,也得不到法院或法官的支持和认可。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认后,就不能随意撤销自认,法官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作出裁判。可见,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自认,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方当事人就自认事实的举证负担,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法官就自认事实的查证责任。这对自认的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件多么美妙的事。

其实,自认的背后是利益。自认者,表面上看似要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甚或往往是输了官司,但他也并不是一个傻瓜。他必定是在反复权衡自认与否的利益得失下,作出的最利于己方的选择。就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而言,既然都已经走到了打官司这一步,为了打赢官司,追求一种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大都是箭弩拔张,拼命主张利于己方的事实,而极力否认或刻意隐瞒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官司能够完胜对方,这无疑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实现。但是,这毕竟是一种理想或者是一厢情愿。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往往很骨感。毕竟矛盾本身就是一种生活,是双方必然或者是偶然发生交集的一种生活反应或者是生活状态。因此,双方多多少少都会掌握着利于或不利于己方或对方的证据。完胜对方的官司,一般是不会出现的。而且,官司毕竟还要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诉讼成本。同时,如果将“坦白”和“自首”也作为一种自认的话(因为传统的观点认为,自认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因为自认而利益受损,反而更是可以额外获得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因为,我国一贯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而自首更是一种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甚或免除刑罚的量刑情节。所以,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自认,他必定是在对自身利益反复权衡后,作出的一种对己方不错的最有利的选择。

法律鼓励自认。但是,自认毕竟是一种口头上对事实的承认。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而法律又减轻甚或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也减轻甚或免除了法官的查证责任,自认却也往往成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钻法律空子、戏弄法官和法庭等恶意或非正当消费诉讼程序,而进行虚假诉讼的工具或玩偶。先看古代一个有趣的小案例故事:

据宋·周密《齐东野语》记载,宋朝建康府溧阳县(今江苏省境内)城中有甲、乙二人,因故同日杀人,都被拘捕归案。初审完结,押解囚犯到府中复审,也同日上路。路上,两犯不时交谈,押解的吏役也不过问。傍晚住在客店,甲犯对乙犯说:“我们二人事已至此,被处死刑固然罪有应得。但因为碰巧同日作案,看来也是有缘,我们不妨义结为兄弟。”乙犯欣然同意,并叩拜了甲犯,二人同时义结为兄弟。甲犯年长为兄。甲犯又说:“我家有年老的母亲,孤身一人,一无所有,无依无靠。我死后,只怕母亲难以活命。到府后,你就大喊冤枉,把一切罪过都推到我身上,我就一人承担下来,杀一人杀两人不过都是死罪而异。你家比较富裕,有幸逃脱,替我养活母亲,使她度过晚年,我死也瞑目,没有什么牵挂的了。”乙犯痛苦流涕,再次叩拜了甲犯。

当时,张定叟正以尚书的身份在建康做知府,素以办案严谨明察秋毫而著称。犯人解到,他马上提到堂前审讯。问道乙犯时,乙说:“我实在并没有杀人,杀他的也是甲犯!”张定叟一听大吃一惊,忙让他说明原委。乙接着说:“甲犯把某人杀死以后就逃之夭夭,被杀人家并不知甲是真凶。由于被杀的人平时与我有仇,就怀疑到我,因而告官。以后甲又杀一人后才被抓获。县中审讯时,不是我不愿剖明,无奈县官昏庸衙役受贿,屈打成招使我含冤受刑,得不到昭雪。”张定叟又转过来问甲犯,所述与乙犯完全相同。于是,他命令去掉乙犯刑具,当堂释放了乙犯。百姓听说后,都十分惊奇。甲犯很快就被处决了,溧阳县有关的官吏也都因“过失枉判人罪”的罪名受到了处分,而张定叟却始终没有察觉到上当受骗。

故事最后,周密叹曰:正确判案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啊!

在上述小案例故事中,甲犯与乙犯合谋,在难逃一死的情况下,揽乙责为己过,堂审过程中,自愿承认杀死二人,表面上无疑是一种自认。但这种自认在实质上是虚假的,获取的是一种非法利益。甲犯虽然是出于孝敬老母安度晚年的孝心,与乙犯私下合谋自认揽乙罪归己身,而又轻而易举地骗过了素以办案严谨明察秋毫而著称的有尚书身份的健康知府张定叟,不仅枉纵了乙犯,而且又使本来正确办了案的溧阳官吏枉担了“过失枉判人罪”的罪责,既欺骗了司法者,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他人利益,降低了司法威信。在这里,法律(自认规则)成了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甚或帮凶而被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且,这种虚假自认的严重危害性还在于它的隐蔽性,也就是很难被发现。特别是在自认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司法者查证责任的情况下,更是如鱼得水易于得逞。就像故事中的健康知府张定叟,虽素以办案严谨明察秋毫而著称,却也轻而易举上了甲乙二犯的当,而且却还始终没有察觉到上当受骗,还自以为是地处罚了本来办案正确的溧阳官吏,最后落了个被人嗤笑的话柄。所以,周密感叹道:正确判案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啊!

那么,正如德沃金所言:“法院不能也不应该让自己被利用作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司法者该如何避免被虚假自认蒙蔽落入圈套而受人嗤笑的情况发生呢?我认为,司法者除了平时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办案态度外,特别是在对待自认规则时,如果自认有可能涉及到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就不应该随意减轻甚或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不应该随意减轻甚或免除自己的查证责任。这应当作为自认减轻甚或免除举证、查证规则的一个例外。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就应当认真探寻自认背后的真相,免得自己枉法裁判,成为亵渎法律行为的帮凶而受人嗤笑。同时,还应当建立严厉打击虚假自认的法律制度,以儆效尤,从制度上威慑和减少虚假自认行为的发生。可以对其罚款、拘留,甚或以伪证罪、蔑视法庭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choushenq.fyfz.cn/b/81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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