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14来源:网络
从法律规定看,司法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比如,职能管辖明确了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职责界限,级别管辖规定了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职责界限;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规则。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界限。比如,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其立案标准一般是5000元。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也应当对其立案侦查。
司法的界限规定得如此清晰,主要是给当事人可见的司法预期,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对无辜的侵害。用句大路边上的话说,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应当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机关不该去做。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司法机关僭越了法律的规定,模糊了司法的界限,也模糊了人们的认识。
比如,有的地方为了迎合绩效考核的需要,片面追求大要案率,将大案的标准作为立案侦查的标准,忽视了小案的查处,导致小案发展成大案,犯罪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司法部门与纪检监察、行政机关等部门相互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协作衔接,老死不相往来,也模糊了司法的界限,导致违法犯罪的、违法违纪的逃避了相应的处理。
比如,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将违法违纪的没有及时将应当受到纪律监察处分、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给有关部门。
严格执法不是司法机关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特别要是实现无缝对接。也就是说,属于司法的,纪检监察、行政机关遇到后应当弯腰捡起来,送给司法机关;属于行政的、纪律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弯腰拾起来,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不能捂着盖着,掖进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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