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11来源:网络
最高法院拟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涉及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问题(来自12月8日法院网)。早在2010年6月,两院三部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纵观几年司法实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普遍应用,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远远没有达到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预期目的。
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诉讼中实质真实与程序合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和面对这种冲突作出的宁愿牺牲实质真实也要维护正当程序进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价值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验证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是根除刑讯毒瘤的猛药,这一点已被理论界、实务界普遍认识。近几年曝光的多起冤错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取口供现象。为什么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起到根除刑讯的作用?是法律问题,还是执法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一直患有“口供依赖证”,以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忽视客观证据的观念和做法积重难返。很多案件,控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体系倚重口供甚至以口供为基础而构建,如果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则整个证据体系面临垮塌。此时法院很纠结很两难,若排除,则直接否定了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若不排除,则无法对被指控人实行权利救济。俗语三步不如两步近,虽说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但是“配合”与“制约”本身就自相矛盾,是对立关系只能取其一。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曾将公检法关系比喻为刘关张三兄弟,张飞收集证据通过关羽交给大哥刘备,刘备怎忍心将三弟的证据排除?
侦查阶段是封闭的、密行的,在封闭的空间,处于强势的侦查人员心有所求,目标就是口供,“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尽管有法律纪律约束,尽管政治法律学习一直在加强,侦查人员觉悟、素质、能力大大提高,尽管严惩实施刑讯的侦查人员以儆效尤,但是收效甚微,刑讯依然存在,并且发生变异出现8.0版。为什么?马克思曾曰: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平心而论,刑讯这差事,既费力气又费脑子,风险也高,干嘛还孜孜以求之?其有“利润”追求,这是因为法院审判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素来追求实质真实,侦诉审各阶段,都以一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司法人员将办成铁案作为终极追求。即使有其他证据,如果没有口供,侦查司法人员仍会不踏实,仍要追求“供证一致”。法庭审判多依赖口供,被告人在庭上认罪是最佳状态,如不认罪或翻供,则以其既往口供来认定。口供直接决定最终有罪判决,而有罪判决又是衡量侦查、起诉成功的唯一评价(检验)标准。所以,为了追求“利润”,向法庭输送“必需品”,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践踏人间法律和道德,不惜力气、不择手段地获取口供。肩负法律监督之职的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往往也是事后监督,收效寥寥,况且公诉机关指控也需要这些口供,于是顺水推舟推给法院。法院在面对非法证据时,揣着明白装糊涂,顺理成章成全了控方。诉讼中只有被告人和律师成为最落寞的人,对着规则空悲叹。
其实,古今中外刑讯都不乏见,图书《臀部的尊严》对笞仗制度细细梳理让人胆战心惊,英国历史上的布劳德坤斯刑、机架刑等对人的损害也是触目惊心。人类步入法治文明后,尤其1984年联合国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标志着人权保障以及诉讼文明开始了新篇章。世界各国在遏制刑讯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显然,在遏制刑讯方面,我们国家步子稍慢了一些。2012年刑诉法作了多处修改: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但是刑讯仍然存在,而且出现更为隐蔽的逼取口供方法和灭绝人性的“司法人质”现象。最高法院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细化,确立更具体的标准,包括对冻饿晒烤这些使人痛苦的非法方法进行细分。如果寄望功毕一役,恐怕过于乐观。因为标准可以无限细分下去,比如连续几小时是疲劳讯问,坐着还是站着回答,坐在地上还是坐着沙发上……,标准无法囊括全部现实,摁下葫芦起来瓢,还会出现更具想象力的方法,比如故意给糖尿病人提供甜食,不给注射胰岛素,不给女性必要卫生品,不让上厕所……。其实,我们忽略了一点,即刑讯人和被刑讯人都是人,痛苦体验是一样的,用一般的生活经验、用普通人的评价标准足以判断是否痛苦。问问路人甲和路人乙,就能得出正确的判断。细化标准恰恰是走向了相反方向。
遏制刑讯,需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制度体系,包括自白任意原则、律师在场权、全场录音录像、司法令状、传闻法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取消其证据资格。非法证据,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方式和手段不合法,证据内容不合法,收集程序不合法,对于所有非法证据都应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点和重心在“排除”,即法庭将非法证据排除出局,纯洁证据体系,法官自由心证不受其影响,尤其把侦查人员动粗撒野甚至刑讯逼取的口供踢出法庭。这样,法庭才能据此准确认定事实,继而正确适用法律。“刑讯产品”被踢出局,其“利润”降低,低到不值得去刑讯,从而在根本上遏制了刑讯的动力。此规则虽然使一些案件付出了牺牲实质真实的代价,但最终可以促使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
所以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不管用,本应担此重任的法院没有像秋风扫落叶一般把非法证据踢出法庭。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应当践行全会决定,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来实现公正司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树立司法权威。
或许此时,我们更需要给法官鼓鼓劲,举起拳头为一线判案的法官加油,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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