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3-16来源:网络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物,包括大的家电等物品。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难免发生纠纷。倘若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呢?
一、买卖合同的管辖
消费者在网络商家购物,与商家订立的为商品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购物,许多商家相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在外地,消费者倘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将面临异地诉讼成本高(差旅费等)等风险。因此,更多的网购诉讼维权是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消费者选择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是为常态;这又将面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网络交付标的物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明确,网络购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也就是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某甲在赣州通过网络购买腾讯一款游戏的游戏币,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发生纠纷后,某甲可以在赣州地区法院进行诉讼维权。这是对消费者的极大保护,方便当事人维权。
(二)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
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网购是购买实物,通过物流将标的物交付给消费者。此种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种情形,消费者也便于维权,直接在收货地(通常是其居住地)起诉即可。
但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购物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不会想到网购后可能和网络商家打一场官司,故通常无意识同商家约定合同履行地。但这并不排除网络商家会单方面制定一份买卖合同,由购物者在购物时选择同意其合同约定,很有可能网络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发生诉讼纠纷后是否一定要选择向卖家所在地进行诉讼呢?
(三)格式合同的对消费者的效力
网络商家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单方面制定格式合同,但部分条款需要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后,方对消费者发生法律效力。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管辖地进行约定的格式条款,也需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门就经营者单方约定合同管辖地进行了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直接考虑向其收货地法院起诉,如经营者提出管辖异议,尽可用以上述法律主张其格式条款无效,因尽到格式条款提醒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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