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1-21来源:网络
“旅客1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有疑问请联系执行法院。”昨日,市民李先生出示自己订机票时收到的手机短信。很多人可能想不到,自己不拖欠银行的钱,做生意不赖别人的账,怎么也会成了老赖。市民李先生和北京来的唐先生最近准备买飞机票时才发现,自己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让他们感到奇怪。(1月6日《重庆晨报》)
不欠钱、不赖帐,却成了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因此还导致无法购买机票,影响出行计划和商务活动,并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如此严重的“乌龙”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漏洞。
2008年3月,高速执法队员以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为由,向李先生开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通知书,后因监控显示李先生并未违法,最终其未被罚款,也消除了交通违法记录。而《撤回执行申请书》显示,早在当年11月,高速执法队员即已向法院申请对李先生罚款一案撤回执行。然而,尽管已经撤回执行了,李先生还是上了法院的失信系统。
对此,法院的解释是,李先生和高速执法部门“私了”后,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到法院讲明情况,完善结案手续,才能从失信名单上消除记录,对以后的生活也不会带来不便。
如此解释自有道理,但问题是,既然申请执行人早在7年前就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当时就应主动及时销案,也就不会产生以后的失信记录,怎么会如李先生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所显示的,法院到2014年12月29日还发布其“失信信息”呢?
事实上,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一、二条,对成为“老赖”的标准、程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必须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妨碍、抗拒或规避执行等相关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该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还应制作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司法解释如此详细规定,既是震慑老赖,促进执行,也是对法院公正执行的监督制约,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权利。李先生并非故意赖债不还、躲避执行等的“老赖”,也应该不存在“联系不上当事人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形,撇开申请执行人早已撤回执行申请的情节不说,也很难想象其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成为“老赖”。
而在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删除方面,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等三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鉴于李先生“乌龙”失信事件的特殊性,当事法院更应及时主动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删除李先生的“失信信息”,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消除其不利影响,恢复其信用评价,保障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经营活动。而非强调当事人的说明、申请义务,坐等无辜者上门,让其在忐忑不安中等待。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这一信用惩戒制度对遏制“老赖”、解决执行难、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但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也不能忽视。“老赖”的标签也势必会对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信誉产生诸多有形无形的重大、不利影响,因而在认定“老赖”上人民法院亦应慎重,如其已履行债务或案件应予终结的,应该及时取消删除其失信不良记录,否则势必会引起新的不公,也损害失信惩戒制度的公信力。而并未失信的当事人无辜被“老赖”,凸显一些地方强制执行工作中,对“老赖”名单信息审查把关不严、纳入随意、退出不及时的弊端,应予反思和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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