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08来源:网络
正在热播的《亲爱的》是一部感人至深的影片,同时也是一部法治教育的好片。片中出现的大量涉法场面令人印象深刻,感概良多。下面简单评析一下影片涉及到的故事人物罪与非罪的相关界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政违法行为】片中李红琴为了能取得杨吉芳的抚养权不惜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但她要找的同乡朱律师却让高律师去抵挡以劝走李红琴。最后高律师接受了李红琴的委托是基于高律师触犯了法律后的一系列复杂心态。片中有一个镜头,高律师打电话给他的当事人:“我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你们的案子……执行款另加百分之三十,你们自己去谈吧”。这里高律师身为执业律师,是在野法曹,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他假冒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要求额外增加百分之三十的执行款。高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依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高律师涉嫌违法,因此他被衡平律师事务所劝退(解聘)。高律师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设置了两种不同的处罚,其一是行政处罚,其二是刑事处罚。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一般给予行政处罚即可。片中高律师仅仅是一个电话,未对公众产生影响,估计所得钱款也不多(应该是得手了,因为后面有他用电脑砸朱律师一节,说他分钱得大头),情节显著轻微因此给予了行政处罚。如果高律师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则依法构成招摇撞骗罪,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按照《律师法》的规定,高律师的律师证要被吊销了,其终身将失去当律师的资格。
【拐骗儿童罪】散场后有人说,李红琴的丈夫杨某抢走田鹏的是为了自己收养,并不是出卖,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事实上,影片里也没有指出杨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同样也没有认定李红琴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那么,是否李红琴和其丈夫非法收养田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呢?我们国家法律还有一个条文,那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既然李红琴不是从人贩子那里收买来的田鹏,那么其当然不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么说来,难道李红琴的收养就是合法了吗?影片里李红琴就是以此据理力争,认为她不知道田鹏是被拐卖来的。其实,李红琴对田鹏的收养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我们国家刑法里还有一个条文,就是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该罪不要求对拐骗儿童有出卖的目的,只要是拐骗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即可。既然李红琴的丈夫非法获得田鹏来抚养,那么李红琴的抚养就是非法的,其必须将田鹏归还田文军进行抚养。影片提醒了大多数观众,领养小孩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不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来抚养,也不可以自己去抱人家的小孩抚养。
【妨害公务罪】李红琴失去了田鹏(后来改名为杨吉刚)的抚养权而被公安收押后,其非法收养的女儿杨吉芳也被查出并将依法送往深圳福利院。在知晓自己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夺回唯一的孩子,她不惜牺牲自己来取得其同乡唐青山的人证,并聘请高律师来代理其状告福利院。李红琴在深圳福利院里跟院长抗辩说她不是因为拐卖儿童而被抓,而是妨害公务罪,跟她收养杨吉芳没有一点关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释放证明。那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我国刑法277条对此作了规定。凡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影片中,当李红琴眼见自己唯一的孩子杨吉芳被公安人员抱走,以后自己再也没有子女抚养时,乘公安人员不备猛的抢走吉芳快速逃脱,脱逃途中还将楼道上的灭火器砸向前往抓捕的公安人员。可以看出,李红琴已经用暴力(用灭火器砸公安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抓捕抢走孩子的李红琴的行政行为),因此,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估计被砸的公安人员构成轻伤,李红琴犯罪情节较恶劣)。李红琴的行为出于深深的母爱,最后却失去了孩子还进了监狱,令人唏嘘不已。
这部影片上映后反响很大,每个观众都从不同角度会给出不同的评价。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从法眼来看,我觉得这些涉法的场面还是很精彩的,故事主人公的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颇令人玩味。我觉得这部片子可以作为法治宣传的一个好影片,不逊色于张艺谋拍摄的影片《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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