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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被撤销,法院应再审

时间: 2014-05-27来源:网络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法院应当再审。我们结合一个房屋产权纠纷案例,对这一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本案发生在新疆博州,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与一、二审民事诉讼以及再审程序,最终得以解决。1995年,许刚为其父亲许仁先在博乐市房地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许仁先名下,该房款由许仁先之子许刚与女婿何爱国分别交付。该房屋先由许刚居住,后由何爱国夫妇居住。2003年,何爱国夫妇离婚。20021月,何爱国持相关材料到博乐市房地产公司将许仁先的购房合同换成何爱国的购房合同,后在博乐市房管局取得房产证。许仁先与许刚知晓后,以未经二者同意为由要求博乐市房管局解决。20037月,博乐市房管局注销了何爱国的房产证与文件。2005年,博乐市房管局向许仁先发放了房产证。何爱国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行政诉讼,最终维持了博乐市房管局给许仁先发放的房产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因何爱国一、二审行政案件不服,向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200866日作出判决,认为博乐市房管局无权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为许仁先办理产权证系超越法定职权,故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并撤销房管局于2005年发放的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20073月,新疆博乐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已生效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已证实许仁先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判决何爱国退出所侵占房屋并赔偿损失。之后,何爱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新疆博州中级法院。20075月,新疆博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新疆高级法院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确认许仁先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均来自于2006年博州中级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以及2005年博州博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866日,新疆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一、二审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何爱国的再审申请符合这一规定,故裁定指令博州中级法院再审。

   最终,博州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来自博州中院的二审的行政判决,并以此确认许仁先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然而,鉴于新疆高级法院已于2008年撤销了原来的一、二审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的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应予纠正。许仁先主张其是房屋产权人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不能提供证明,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撤销博乐市法院一审判决及博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

   我们认为,该案例可以从再审理由、举证责任角度分析。

   第一,关于再审理由。在我国,再审属于除了一审、二审之外的补充程序,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纠错的反常规程序,并且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的。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在此之外设置对两审纠错的再审程序。因此,没有正当的法定事由,是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个,其中就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一般而言,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即获得既判力,原则上不能被推翻,否则可能对法律确定的秩序产生冲击。然而,在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如果不予以变更可能影响公平正义之时,秩序价值将让位于公平价值。毕竟,公平正义才是是司法的本质,是审判的第一要义。既然原来的裁决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其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案件性质自然也没了根基,需要法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予以重新认定。本案中,由于一、二审行政判决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撤销,那么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的房屋产权归属这一基本事实的法律依据便不存在了,需要重新认定。因此,新疆高院在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要求新疆博州中院再审。新疆博州中院认为原来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房屋产权归属的事实依据已经被新疆高级法院撤销,那么一、二审民事判决的正当性也不存在,因此新疆博州中院撤销了两个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乃是重中之重,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从证据规则角度说的。由谁举证、如何质证、举证不能责任谁担责等问题是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其中,举证责任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即由谁举证、若无法举证则责任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依据《民事诉讼法》与《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概括言之,即谁主张谁举证谁担责。本案中,在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产权归属又恢复原初状态,即以房产证上的登记者为产权人。那么,许仁先主张自己是产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而,许仁先无法提供证据。于是,他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文章来源:http://fadalee.fyfz.cn/b/7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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