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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并非解决城管问题的正途

时间: 2014-04-30来源:网络

浙江省苍南县城管人员与占道经营的商贩争执,城管制止拍照路人黄某无果后,双方发生冲突,黄某受伤,引发附近群众围观。事后,打人的城管试图离开现场时遭到围观群众的阻拦,共有五位城管工作人员在冲突中受伤。一次并非十分激烈、并非无法调和的执法纠纷升级成为一场冲突事件,而拍照路人、城管工作人员、围观群众也纷纷成为“互伤格局”中的受害者,城管问题再一次曝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从临武瓜农突然倒地死亡,到沈阳夏俊峰案;从延安城管暴踩商户,到昆明城管队长吃霸王餐后叫嚣“我的地盘听我的!”;从合肥城管围殴公务员,到浙江苍南城管打人事件……事关城管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原本应该执法为民的机构,如今反倒成了群众的心头大患,实在匪夷所思。
 
苍南事件中,城管管理商贩的违法占道本是职责所在,但是其暴力执法,对市民大打出手,最终只能招致民愤,导致围观群众的“以暴制暴”。当暴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时,人们往往就会失去理智,这也是为什么城管一再被牵涉到公众冲突的原因所在。
 
城管问题的根源在于权责的不明确。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就是城管执法权的由来。如今,城管已经成为中国城市职责最宽泛的公权机构,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车、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等十三四个方面、近300项职能集于一身,难以细数。但是,城管所行使的所有执法职能均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城管执法队是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重要的是城管并无财政拨款,生存全靠罚款为继;而更危险的是,并无明确的规则约束的城管队伍,其成员势必率性而为,依靠最原始的“恶”、“暴力”去执法。
 
破解城管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明确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界定城管职能;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城管执法行为,要剥夺其自由“施暴”的权力,依法执法。只有对城管执法者严格处罚,不包庇,不保护,通过对不法的“执法者”的公正的法律制裁,才能缓和民众对城管的异样的愤恨情绪。
 
然而遗憾的是,“临时工”再一次成了城管问题的挡箭牌。本次苍南事件发生后,苍南县城管局法制科和苍南县灵溪镇政府都指出,5名被围困殴打人员是协助“搬运”、“搬离”物品的;也有媒体采访后在报道中直接称“受伤城管为搬运工”。而近年来引发的城管问题中,城管“临时工”已经成了打人的主力,“抚顺城管当街打人”、“延安城管打人踩头”、“赣州城管酒后殴打市民”、“宜宾城管无故殴打女市民”……,都是“临时工”干的。而据多地的城管介绍,目前城管执法也已经形成了“有编制的城管负责指挥和开罚单、没编制的‘临时工’负责动手”的通常模式。事实上,动手的城管究竟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均对事情的性质并无差异,在国外,也有按照合同接受政府雇佣时的临时政府雇员参与公共服务和管理,但其工作行为同样属于政府公务行为,仍需严格依法行事,并不因为其是“临时工”的身份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推卸责任。
 
城市事务繁多,确实需要管理,但城管是否不可或缺仍有待商榷。据上海《黄浦区志》记载,1946年,内战导致失业增多,成千上万的人只能在街头设摊,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以设摊“有碍市容”、“妨碍交通”为由,下令取缔摊贩。警察不仅拘捕摊贩,还没收货物,摊贩为争取生存起而反抗。最终当时市政府和市参议会不得不收回成命,当时,毛泽东也高度赞扬此次群众抗暴斗争。而在2005年的美国,纽约市长否决了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该法案在原来允许出墙3英尺摆设摊位的规定上,增加了每年由交通局评估,取缔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摊位的规定。市长对该法案否决的理由是,法案如果被通过,全市将有两千多个小贩被迫失业,这会严重损害这些人的生存权利,纽约应该更有效地利用街道这一城市资源,提高民众的生活品质。
 
或许,纽约市的做法更值得借鉴。
文章来源: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yuanchuang/20140423/1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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