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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纵偷车牌要赎金的行为

时间: 2014-12-09来源:网络

昨天早晨6点多,南京市六合区的王先生准备开车外出办事,突然发现门口的汽车牌照不翼而飞,车窗玻璃上还夹着一张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王先生拨打电话后,对方称打200块钱到指定账户就能拿回车牌照,王先生赶紧报警。其实昨天车牌被偷的不止王先生一个,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警方获悉,昨天有七八辆车的车主报警,称遇到类似情况。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六合警方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127日《现代快报》)

偷车牌后留言要赎金,其实算不得小偷行窃出新招,起码笔者所在城市,早就听闻过小偷偷车牌、轮胎等后留言强要赎金的情况,被偷者一般都是自认倒霉,按小偷留言要求汇款了事,而鲜有报警处理。之所以失主会对小偷“言听计从”,一是小偷索要款项金额一般都不算太大,为了省事便“花钱消灾”;二是怕“被贼惦记”,遭到打击报复;三是认为金额小,警察不会管,即便管了也不会有什么效果。

但正是被害者的“不当回事”和自认倒霉,无形中助长了小偷的嚣张气焰,放纵了其为非作歹的恶行,以至这种偷车牌要赎金的卑劣行径愈演愈烈。

事实上,偷车牌后留言要赎金,以要挟方式非法索取公私财物,不但是偷窃行为,还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多次敲诈勒索,或敲诈勒索金额达到最高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1000元至3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将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受到法律严惩,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即便上述敲诈勒索行为未达“多次”或“数额较大”,但为敲诈车主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本身,也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难逃刑罚。

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容忍甚至放纵。因而,被偷车牌和强索赎金的失主们不应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而应积极报警处理,警方也应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及时保护受害者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而为了鼓励受害者都能第一时间报警,而非选择向违法犯罪分子妥协、低头,与其“私了”,警方可以积极作为,为被偷车牌的失主们上临时车牌等,保障其正常用车。

只有受害者、执法者积极联手,共同向偷窃车牌进行敲诈勒索的歹徒说“不”,才能有效打击并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高发。


文章来源:http://7900.fyfz.cn/b/8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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