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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指的是什么

时间: 2014-08-05来源:网络

依法治国是改革的承诺,也是大众的期待,还是社会各界公认的有助于解决当前各种问题的良方,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步入了快车道。但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的、形式化的法治。

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成果,关于法治的优越性自然不必多言,法治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策略也早已硕果累累、俯拾皆是。但一直以来,法治与西方政治制度几乎变成了同义语,有关法治的论述也明里暗里宣扬西方价值观的普世性,甚至将法治简单归结为形式化的多党制、普选、分权模式等等,俗化了做为一种人文精神和政治理念存在的法治的本义。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并不是简单的、形式化的法治,而是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融合,就象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以及后来与市场经济实现有机融合一样。依法治国是一种吸纳并且能够践行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政治机制,也就是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不是简单的、形式化的法治,因为二者之间至少在三个方面是存在内在区别的:

一是权源问题。依法治国和法治都承认权力的来源在于人民,但法治强调形式化的赋权仪式,也即选举,并且要定期举行。依法治国则将通过历史化和代表制的方法来体现对权力归于人民的尊重。

二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我国当前正处在改革、反腐和整肃官员队伍的历史时期,要想打破僵化的利益格局,必须实行以权威为后盾的自上而下的强力行动,反腐正是体现了这样的思想,所以才达到了出彩的效果。推行法治同样如此,如果没有集中统一的权威作为终极推手,法治的进程会象以前的尝试那样无果而终,依法治国仍将停留在口号意义之上。因此,依法治国不同于西方法治的分权设计,其进程恰恰是与权力集中是相伴而行的,是一种以顶层设计和威权理性为前提的法治化过程。美国、台湾、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这样的过程。况且法治只是与人治是相对而言的,与集权并不冲突,集权和分权都可以是法治的组织形式。

三是政治利益的多元与一元问题。依法治国遵循政治利益一元论,基本诉求是通过法治的手段让一元的政治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形式化的法治则以多元政治利益为前提,不承认集团政治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之间能够统一。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腐败正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之一,多元化和政治责任的缺失还直接导致了政治利益与人民利益的脱离,危及政党的合法性和国家发展的稳定性。因此,紧迫的任务是集中权力、突出本位利益,通过法治的手段约束非法执政行为,保障人民利益,而决不是以法治的名义来实施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力的分解,去走邪路。

有鉴于此,依法治国的主要方向在于:

首先是确立经济法治的原则。三十余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无法根除权力侵害市场的现象,但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之下建立市场经济整体上是可行的,改进的方向主要是在政治与经济,也即权力与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这个防火墙也就是法治,是一套具有经济宪章意义的、真正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经济法律原则,包括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农村物权制度、投融资制度等。给市场主体更大自由、更多空间,也给他们更强的抵制腐败权力的能力。自贸区就是这方面的试验。

其次是对权力的约束和弱化行政权力。约束权力包括多个方面,一是进一步集中军队、司法、组织人事、纪检、外交等核心权力。腐败的原因是滥权,而滥权的原因之一是权力过多,到处充斥着多余的权力、异化的权力和衍生的权力,所以,权力体系改革的第一步一定是集中有效权力,减少无效权力,调整掣肘权力。二是减少与经济相关的权力、尤其是要减少各种各样的行政权力和准行政权力,这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以前曾经多次着力,却都收效甚微。三是近期的强力反腐运动使各级官员处在一种愿意浴火重生的状态,从而使权力体制改革有了可能,预计未来任何有难度的改革都将以反腐为后盾,形成一种要么改革、要么被打的威慑机制,这也是先打掉大考虑,再依法治国的原因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改革的坚冰。

照此而论,“官不聊生”的日子才刚刚开始,四中全会之后,精简行政权力、财产公示制度、反腐巡视保障机制将成为常态化的政治运行机制,官员将从过去的腐败作为,到目前的不作为,再到未来的无官可当、无为可作。

此外,还可能会加大基层政权民主选举的力度,逐步完善人民直接监督公权力的机制。最终促使官员依法办事、清廉办事、为民办事、为市场办事。

再次是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率先启程,并且在司法与行政脱离、法官职业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这些对于依法治国或者法治而言只具有起步意义,远未符合司法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角色要求。

司法是社会终极救济力量,其对于社会主体价值、公平标准和民众信心的维护作用无可替代,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包括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环节,否则必将虎头蛇尾。我国司法机关行政化色彩过浓、党内地位低于公安机关和主要省份,实质处于普通部委的角色,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显然并不匹配。鉴此,推行依法治国,必将会真正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

所以,依法治国层面意义上的司法改革绝非那些具体制度的设计,而是司法权能否象军队、纪检那样被视为国家核心权力之一,司法机关首脑在党内的地位能否得到提升,比如列入政治局委员等。

除上述方面外,依法治国在短期内尚不会涉及到其他方面,比如立法机关改革空间就相对较小,主要因为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仍然有待调适,并且在改革时期,法律的稳定性和价值导向也需要统一确立等。宪政等空泛且不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也不会列入议程。

文章来源:http://huuuuu.fyfz.cn/b/81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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