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1-14来源:网络
摘要:教会法是随着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的,其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其对西方刑法的责任主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教会法;责任主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教会法是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研究教会法对西方刑法制度的影响,分别从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责任主义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教会法概述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教会法的形成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基督教于公元 1 世纪产生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其教义宣扬对富有者的仇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2 世纪后,其教义发生转变,要求人们忍耐和服从,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从其教义中找到了有利于统治的价值,转而支持基督教。公元313 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允许人民自由信仰基督教。公元 380 年,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取得了全所未有的发展。公元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教会势力受到严重打击,却仍然存留下来。其后,随着西欧封建化的加深,教会势力又重新获得发展。公元8世纪,法兰克国王丕平为使篡夺的王位合法化,特请罗马教皇给他举行加冕礼。为答谢教皇为其加冕,将意大利中部地区大片土地赠给教皇。从此,西欧各国君主登基时纷纷效仿丕平,特请教皇加冕,以宣扬王权神授,这相应地壮大了教会的势力,也促进了教会地位的提高。
公元 9 世纪,法兰克帝国分裂,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政权的约束。1075 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教会进行改革,宣布教权高于世俗权,从此教会权力开始步入鼎盛,教皇几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相应地,教会法院管辖权也大大扩大,将原来属于世俗法庭掌管的事务争夺过来。这一时期教会法的内容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得到完善,教会法的研究也出现繁荣景象,涌现了不少有关教会法的专著和法律汇编,教会法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15 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权力开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已缩小到信仰和道德等领域,但教会法仍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存活下来。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
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才使得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形成产生了独特影响。“纵观教会发的历史,参照近代的法制,显而易见,即教会法在本质上不属于民主法治的范畴,但他对基督教社会及其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促进了法律至上,自由主义观念和宪政理念的形成;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法律制度方面。
二、教会法对刑法责任主义形成的影响
本文此处讨论的责任主义是指犯罪构成上的注重犯罪的“故意”“过失”等主观责任。也就是说它是相对于原先的只注重结果,实行结果责任想对应的。
古代犯罪与刑罚制度与现代刑法制度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考察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在古代社会,侵害行为发生后,被侵害的对象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社会或政治上的权威,不管是哪种情况,惩罚或者是报复都是对等的甚至是加强的。古代社会的人们不会去考察犯罪行为人主观的状态和主观的恶意。而现代社会的人,除了考察行为人客观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之外,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主客观相统一”。从古代社会的客观报复到现代社会的主客观统一的发展,基督教的作用不可小视,可以说,正是由于基督教强调的“行为人主观恶念”的观念,才导致了现代刑法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由于基督教过于倚重行为人的主观恶念所导致的思想犯罪,才使得18世纪的启蒙学者们提出了“罪行法定”原则和“思想不能够成为刑法惩罚的依据”的原则。也就是说,正是在基督教关注行为人主观罪恶肯定性因素和否定性因素的基础上,才有了现代的西方刑法。从这个意义上看,基督教对现代刑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早期基督教教义所包含的刑法思想大致可以归结为:原罪—赎罪—救赎—末日审判。这里就蕴含着基督教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罪恶的刑法理念。但是到了中世纪后期,基督教已经走到了它的对立面,它不再是一种仁慈的、文明的、智慧的符号,而是演变成了野蛮的、落后的和蒙昧的代名词。这里最不能忽略的就是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建立它的目的就是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和同情异端的人。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因为他们的学说与封建教会神学的学说不同,这些人就被宗教裁判所视为异端,最终遭到了严厉的惩罚。布鲁诺由于批判经验哲学和神学,宣传日心说和宇宙观于1592年被送进了宗教裁判所,最后被烧死于罗马鲜花广场。伽利略利用改进的望远镜进行天文观测,从而得到大量一手数据和资料,并积极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因此于1633年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终身监禁后客死他乡。由此可见,宗教裁判所那血迹斑斑的罪恶是多么令人不堪回首。可以说,被宗教裁判所迫害致死的人以及那些长期以来收到教会神学思想束缚,不得不委曲求全的人们,绝大部分并不是所谓的异端,而这些西方封建统治者也是非常清楚的,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想保护私利,排除异己。除了宗教裁判所,还有就是基督教对巫师的惩处。在古代社会,巫师的地位是很高的,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一个巫师就是一个先知,甚至类似于一个法官,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有超乎普通人的灵性,以一种神奇的力量来判断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而到了中世纪后期,巫师被认定为一种危险分子,因为他们的预言和通灵能力。在基督教看来,只有上帝才是全能全知的,才能解决启示、预言和指导人类。巫师称自己能掌握神奇的力量,可以给人算命、占卜和蛊惑等,实际上是一种僭越,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所以,中世纪后期,教会对巫师的惩罚,特别是对女巫的惩罚极其严酷。
由以上论述可知,基督教教义一直伴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不断渗透、衍化。这其中有思想的精华,例如在刑法领域强调的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突出“一夫一妻制”、“禁止堕胎”等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糟粕的部分,像夫妻之间事实上的权利之不平等,遏制科学思想、人文精神的发展等等。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教会法对西方责任主义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影响性作用,不可以不认为这是教会法对刑法的重大影响。
三、教会法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影响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不分性别、身份针对不同的人适用相同的法条予以处罚。笔者通过研究教会法发现教会法上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对此原则的理解,它是在宗教信仰相同的基础上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不同,它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四、教会法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形成的影响
教会法中的刑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惩戒、赎罪和预防。所谓惩戒是指,教会法认为犯罪者要受到一定的痛苦,才能免于继续同类行为。这包含了惩罚刑和教育刑两种观念,与世俗刑法基本相同。所谓赎罪,是指教会法认为每个人都身负原罪,而罪行只是原罪的体现,犯罪者因犯下的罪行要向上帝赎罪。而预防是指,教会惩戒是为了预防未来的犯罪。
笔者认为教会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主体的规定包括了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导致的刑罚免除、减轻或加重。这里不仅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也有因主体不同而导致的刑罚加重。教会刑法与世俗刑法一样,适用都是极为严格的,都必须符合主客观的条件才能施加于行为人。教会刑法的适用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外在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还必须存在在恶意(malice)或其他主观可责性(culpability)。主观可责性包括了法律上要求的故意、明知、放任或过失等主观上的要素。单纯的行为是不能在教会法上认定为犯罪的。
教会刑法对以下主体不处以刑事处罚:第一,缺失理性者,即使他们可能看起来没有尽失神智;第二,未满十六岁者;第三,不知道违反刑法或其他法律,又没有过失的人,缺乏认识和错误认识都以不知论;第四,受不可抗力者,不可抗力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情况;第五,正当自卫者,但自卫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教会法也规定了以下加重处罚情形:第一,已经接受过刑罚处罚者,因为对刑法的一贯违反已经构成了病态恶意;第二,已享有尊位而犯罪者,滥用职位权力或职务犯罪者;第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预见到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通过尽一般注意的人的努力来避免的。
笔者认为这就为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否则如果不区分主体的区别,必然导致只注重刑罚而不考虑其改造的可能性。再者以上区分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予、加重处罚的规定中也蕴含着教育的精神。
(二)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教会法有两个关于主观方面的规定:第一,只有对故意违反刑事法律的人才能科以刑罚,而因为未尽应有义务(omission of due diligence)而触犯刑法的人,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则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二,教会刑法上的主观方面由外在行为事实上的存在而推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又不能证明主观上没有恶意,则可以推定主观方面成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也为对他们做出不同的处罚奠定了基础,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雏形。
(三)在刑罚的减轻或由补赎(penance)替代方面。教会刑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或者由补赎替代:第一,理性不健全者;第二,过失醉酒,或因类似的情况而导致理性不健全者;第三,激情犯罪者,但感情冲动是因为故意激发而产生的不在此限;第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者;第五,因极度恐惧而犯罪者,虽恐惧并不严重,但已经导致行为极度必要,或行为人极度不适的,也包括在内;第六,正当防卫,但已超过必要限度者;第七,反击重大、无理挑衅者;第八,错误认为行为是正当防卫或不可抗力者;第九,行为人知道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但不知道法律附带刑罚,并且对于不知没有过失的;第十,行为不具有完全的可处罚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刑罚权的行使的一定限定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犯罪形态方面。教会刑法也有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教会法上的犯罪不管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只要因为非其意愿之外的原因而中止,都不以既遂罪行定罪处罚。以发表某些特定言论或学说知识而构成的犯罪,只要其所散播的言论没有为他人知晓,既可认定为未遂。3教会法关于共犯的规定因刑罚属性不同而不同。如果共同犯罪触犯的是待科罚犯罪,则主犯处以法定的待科罚,其他人处以同等待科罚或减轻处罚。如果共同犯罪触犯的是自科罚,主犯当然处法定的自科罚,而从犯,如果是犯罪完成不可缺少的,则也同样处自科罚,否则,从犯处待科罚。这其中也彰显了针对不同的犯罪人科处不同的刑法,也是出于达到改造的目的,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然,在刑罚的分类、刑罚的执行与免除、时效等方面,笔者认为也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但是限于自身研究范围的局限性,因此笔者不在一一赘述。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教会法中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雏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其对西方刑法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教会法对西方刑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刑法中责任主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是责任主义的雏形;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形;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通过认真研究教会法有利于我们去了解以上原则的形成过程与其深刻内涵,同时也为我们不断的深化对其的理解与加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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