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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毒行为的规制困境

时间: 2014-10-13来源:网络

 近年来,网络涉毒案件的发案数呈跳跃式增长,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新特点。为此,我国公安机关连续开展了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查获了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大量毒品。网络涉毒案件有涉案人数多、案发地域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使其成为禁毒工作的难点,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治理。

      网络涉毒犯罪模式

      网络涉毒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毒、吸毒、制毒这3种模式。

利用网络贩毒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借助网络购物平台和支付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贩卖毒品、制毒工具和原料,毒品的销售和毒资的支付都通过网络来实现。一些毒贩以卖保健品、药品等为幌子,使用暗语、行话向网购用户提供毒品和制毒原料,并通过快递等物流方式实现毒品的运输,通过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收取毒资。整个交易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买方和卖方只通过聊天工具进行买卖意思的沟通。

利用网络吸毒的行为,一般是涉毒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虚拟房间,供吸毒者进行群视频、群聊等活动。“房间”通常设置一定的访问权限,陌生人进入要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核程序。通过视频聊天技术,吸毒人员可以观看到群内其他成员的吸毒影像,并常常伴随着实时聊天、色情表演等活动。类似聊天室吸毒的方式增加了吸毒人员吸毒时的快感,并提高了吸毒的刺激性和诱惑性。

利用网络制毒的行为,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技巧以及利用互联网学习制毒工艺加工毒品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贴吧、论坛等传播制毒视频和文档,内容包含如何从药品中提取毒品原料、如何提高毒品纯度、如何制造冰毒等,有些不法行为人将其制成光盘进行网上售卖。

      网络涉毒犯罪的规制困境

     ——取证难。由于网络涉毒行为交易形式隐蔽性强,交易方式隐晦,网络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难以被认定为犯罪证据;网络涉毒案件跨地域性明显,一些毒品犯罪集团甚至通过互联网实现跨国贩毒,需要跨区域、跨国境警务合作;在网络空间利用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时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网页,犯罪分子极易转移或毁灭罪证,且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形式在法律的认定上存在困境,导致取证难。

      ——定性难。对于网络涉毒案件,即使立案和证据收集工作完成,在公诉阶段往往也会遭遇案件定性难的问题。

一是网络吸毒行为的认定问题。网络吸毒本质上是一种吸毒行为,但目前网络吸毒的聚众化趋势明显,危害性加大,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产生的诱惑和刺激性较大,恶化了毒品形势,在对网络聚众吸毒行为的定性上,出现了争议,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二是网络“容留”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利用网络平台开设吸毒聊天室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可以适用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有人则认为容留行为不应包括网络空间。因此,对于容留行为如何认定,面临司法困境。

     三是对于网络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性问题。网站管理人员的行为如何认定,关系到网络涉毒行为的治理成效。对于明知有涉毒聊天室而放任不管的如何定性,对于未尽到审查义务的网络运营商如何处理,适用行政法规抑或刑法,追究何种责任类型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利用网络传授制毒方法等,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传授违法方法行为以及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及其处罚。如果行为人涉及上述行为,该如何认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尴尬。

     ——量刑难。主要体现在量刑幅度以及死刑适用方面。量刑幅度上,网络涉毒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有时要远远大于传统涉毒行为,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即使危害严重的网络涉毒行为也应受刑法规定的刑期、刑种限制。例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观现实,网络上贩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泛滥,是毒品蔓延的帮凶,但量刑上必须要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了罪行不均衡的问题。再如,制毒案件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偏低。在死刑适用方面,在云南等禁毒形势相对严峻的地方,可能贩卖冰毒达2千克才会被判处死刑;而在禁毒形势不严峻的地方,可能贩卖冰毒数百克就会适用死刑。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无疑形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废除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但法院在对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时,即使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导致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越来越少,严重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力度。

      规制网络涉毒犯罪的相关建议

      ——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网络涉毒行为治理困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涉毒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衍生出来的新问题,网络吸毒、网络贩毒、网络制毒等行为属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新形式,相关法律呈现了滞后的特点。为此,应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打击。

     ——网络吸毒行为适时入罪化。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吸毒行为采取行政手段进行治理,治理效果并不突出。为此,应适时加大打击网络吸毒的力度。从行政法角度,加大对网络吸毒的处罚;从刑法角度,如果网络吸毒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应当考虑为其增设新罪,因为网络涉毒行为已经不单是吸毒者的自损行为,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并具有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的危险,将其纳入到刑法治理范畴符合禁毒工作的需求,也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

     ——通过扩张解释解决“容留者”责任。对于在网络上开设聊天室供他人吸毒的行为,在认定过程中意见不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此处的“场所”一般是指物理空间。但在网络时代,吸毒行为转移到网上,为此应适时将此处的“场所”扩张解释,把网络空间纳入其中,这样行为人如果开设网络聊天室,社会危害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毒品聊天室负责者的刑事责任。

     ——完善网上传播制毒行为的治理依据。可以将网上传授违法行为设置两层规制,一是按照行政法进行行政责任认定,例如传授易制毒化学品藏匿手段等;二是将一些危害严重的网上传播制毒行为纳入到刑法治理范畴,将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扩容,把一些传授违法行为的方式纳入到该罪的适用范围,以此填补法律空白。

     ——规范网络涉毒行为的死刑适用。我国注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刑法中毒品罪名的罪行规定几乎都设置了死刑。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在适用死刑过程中要尤为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涉毒犯罪案件中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标准。


文章来源:http://wangruiyuan.fyfz.cn/b/82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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