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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

时间: 2015-03-19来源:网络

最近,聂树斌案的复查有了新进展,山东高院已正式通知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阅卷。这也是聂树斌案律师10年来首次获准阅卷。聂树斌申诉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新京报记者,“等了10年,终于等到了。”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就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的“可以”,其实应当理解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只有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才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当然,或许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仅限于正在审查起诉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并不包括正在复查的案件。事实上,复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构成内容,或者说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重新审判的前置程序之一。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角度讲复查案件的辩护律师同样享有阅卷的权利。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言,只有依法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尤其在司法公开成为国家法治应有之义的背景下,以任何理由限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做法都不明智。当然,如果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后,存在违反法律和职业纪律情形,因泄露诉讼秘密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影响了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则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当事辩护律师的相应责任。

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治共同体的成员,他们的目标都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对于正在审查起诉或者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在诉讼程序的运行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上保守行事,否则只能说明司法机关缺乏自信。虽然聂树斌申诉案比较特殊,存在王书金自证其罪有待查证的情形,但在复查程序不妨做得公开透明一些,这对于确保质量不无裨益,也不至于让辩护律师在阅卷问题上大做文章。

文章来源:http://zjsxyc001.fyfz.cn/b/84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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