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4-07来源:网络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一定的事由可能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例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经营资格的丧失,无法再行开展经营行为。但经营资格的丧失并不等同于法人资格的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律地位为清算法人,应当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仅可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公司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保有厂房、土地、知识产权等资产,这类公司能否成为被并购的对象,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观点认为,作为对公司最为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如果允许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被合并,则是变相使违法公司的资产、人员重新恢复经营资格,原来各项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继续得以维持,这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背道而驰。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成为并购目标与吊销营业执照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并不矛盾。理由在于:
首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所拥有的财产仍属于法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引发清算程序。而清算程序的本质在于清算财产的分配,在清算过程中,要保护好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属于对公司资产的整体处置,是一种特殊的清算行为,而非经营行为。
其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其所经历的法律程序与单纯的解散清算并无二致;对被吊销的公司而言,均需要进行资产清理。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单纯清算,均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进行通知、公告,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清算还是吸收合并,最终的法律后果也都表现为被吸收合并的公司(也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其法律人格终止或者被吸收。
再者,按照市场主体法无明确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法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也自然可以成为吸收合并的对象;因为,现行立法对此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地方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变更股权已经明确予以准许。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苏工商注【2012】45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准此规定,按照类推解释的方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的目标企业自当认定为合法。
最后,并不能简单地在吸收合并与恢复经营资格二者间划等号。吸收合并后公司开展经营行为尽管使用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此前保有的资产,但其经营行为是合并方经营行为的延续,而非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仍应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对此前违法情形负有责任的主体,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再行担任公司(当然包括吸收合并后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吸收合并也不会造成有关人员逍遥法外的后果。
综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成为吸收合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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