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的新特点主要是: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上升速度迅猛。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新收各类涉企案件大幅上升,其中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案件同比分别上升21.97%、9.81%、16.9%,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超过10个百分点,企业纠纷明显增多。2、纠纷类型多样化,争议矛盾较大。从2008年涉案的具体纠纷类型来看,追讨加班工资、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纠纷等比例较高。2009年以追索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为主要诉请。这类案件数量多、金额大,加班时间跨度长,双方对加班事实、计算标准等各执一词。由于事关切身利益,劳动者与企业间对立情绪强、调解难,判决率较高。3、群体性劳动争议数量激增,维稳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由于企业关闭、整体经营状况困难、企业利润下滑,有的企业主甚至弃企避债,因此一个企业中的数十名劳动者共同起诉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该类案件涉案人数多,波及面广,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4、企业主恶意抽逃资产现象抬头,劳动者私力救济隐患增多。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恶意倒闭,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的现象抬头。过去立法中缺乏对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规定,劳动者无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防止不良企业主隐匿、转移财产,于是部分劳动者采取“人盯人”,甚至自发组成“护厂队”等极端私力救济方式,极易引发群体冲突。5、诉讼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代理人在案件中影响力不断增大。企业劳动者构成复杂,涉及农民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等,由于多数劳动者法律意识缺乏,且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依赖性相当强,致使代理人对案件的影响力普遍较大。此类案件基本上由代理人一手策划,劳动者往往不露面参加庭审、调解,尤其在涉及实体权益方面,代理人替劳动者提出了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获利诉请,也远远超出了企业主的心理承受价位。这种不正常现象,直接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和调解难度。6、现行劳动法律体制并不完善,法院审理难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如何适用较难把握。劳动合同法虽已出台,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现阶段这种立法操作性差、条文理解模糊的特点,导致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加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往往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人员针对同一个问题常会形成相异理解,据此作出的不同判决结果往往也使得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敦促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工作也较难开展。
http://www.jsczfy.gov.cn/plus/view.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