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05来源:网络
11月30日,司机张劲安开车途经兴化市陈堡镇时,一位82岁的老太太骑着三轮车,倒在他车头前两三米远的地方。张劲安下车扶起三轮车,老太太拦住他,称自己被吓到了。后到医院检查,老太太轻微骨裂,其家属要求张劲安赔偿五六千元。交警勘查现场后认为,张劲安驾驶的车辆未与老太太发生碰撞,但老太太被吓到摔倒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劲安需要承担一定责任。(12月3日《现代快报》)
老太的说法有一定的真实可信性,毕竟年老体弱、反应失灵,突然面对近在眼前的大货车时,客观上讲,确有可能发生惊慌失措进而摔倒受伤的情况。而交警副中队长的推断解释,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他是采信了老太的说法,进而形成了“老太太被吓到摔倒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内心确信。
但是,正如俗话所言“口说无凭”,法律上,一切凭证据说话。法官没有身临其境,对既往发生的事物,尤其是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无从揣测判断,不能仅凭一方所说,就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因而,法庭讲究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是法律事实,即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我们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其实就是证据事实。
老太的事实陈述,尽管客观上确实存在可能性,却是单方言辞,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还需证据佐证。交警的观点,只是基于对老太单方陈述的确信,而得出的结论,这对司机是一种苛求,是误把可能性当成了真实性、必然性,不符合法律上以证据定案的原则。
此外,交警的说法还只是个人观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交警将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判断当事人主次责任情况,进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而一旦交通事故纠纷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不成,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反对否认,是否能据以采信定案,由法官依据法律和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得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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