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6-15来源:网络
2015年6月9日23时许,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消息一经曝出,舆论为之震惊,牵动无数关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督促,把工作做实、做细,强调临时救助制度不能流于形式。对不作为、假落实的要严厉整改问责,悲剧不能一再发生。
从报道中看,服毒孩子留有遗书。是什么让孩子如此决绝?毫无疑问,孩子的绝望是整个社会最深切的悲哀。悲剧已然发生,除了痛心疾首,必须要追问的是,造成这些极端悲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立法缺位了还是执法缺失了?法律救济的短板在哪里?如何让法律为个体的健康成长和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诘问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哪里去了?
据悉,这4名儿童是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在家无大人照顾的四兄妹,1男3女一起喝农药自杀,最大的哥哥13岁,最小的妹妹才5岁。无疑这是4个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国家专门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6条第1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第2章到第5章分别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第6章则规定了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说该法建立起了相对严密的保护体系。众多的责任主体,严密的保护体系,居然没能保护了4个如花岁月少年儿童的鲜活生命,这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情何以堪?
我们不禁要问,除了孩子的父母外,其他主体做得怎样?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就不只是对4个普通儿童生存境遇的漠视,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威严的无视。
诘问之二:《义务教育法》哪里去了?
这次毕节事件中的4名儿童(除了最小的妹妹5岁外)均属适龄儿童。所有适龄儿童,按法律规定都必须并且有权利接受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乃是国家以公共财力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相关报道中,当地村民称“1个月前,4个孩子因没有生活费辍学在家”。辍学一个月了,相关职能部门哪里去了?对于入学和辍学问题,《义务教育法》有着明晰的职责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5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毕节当地的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帮助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切实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上级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悲剧同样也不会发生。
《义务教育法》是否得到真正地执行,无疑与惨剧的发生有密切的关联。设想,如果孩子在学就读,是否将有机会更及时地得到关护援助,从而降低悲剧发生的概率呢?
诘问之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哪里去了?
对于4个孩子辍学的原因,按媒体最初报道中当地村民的说法,是“太穷了”,“家里唯一的食物是去年的玉米。”嗣后的报道又称,孩子的银行卡中还有钱,缺乏关爱可能是主因。无论怎样,他们是陷于无助绝望的孩子,是社会救助的应然对象。
太穷了,缺乏关爱,都绝不应成为悲剧发生的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国务院2014年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就是一项专门的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并明确要求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于为何要建立主动发现制度,2014年10月27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介绍《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时说,“实践中,我们就发现有些急难事件,甚至是突破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一些案件,都是没有及时发现所致,如果被及时发现了,这时候给他一个安慰、给他一个临时的接济、甚至给他一个微笑,也许悲剧就能够避免。”这是一个考虑多么周全的制度设计,可惜还是没能保住4个稚嫩的生灵,不能不令人扼腕。
从报道看,有关部门对于四名儿童的处境是完全知情的,为他们的父亲和最大的儿童办理了低保,这一做法无疑是应得到肯定的。但办理了低保,是否就意味着已全面依法履责了?是否就意味着包括主动发现制度在内的救济安全网就实施到位了?
诘问之四:可否多一些事前作为?
从报道可知,当地政府在对事件原因展开调查的同时,善后工作也已启动,如派出工作组寻找到孩子的父母,并按其母亲的意愿将四名儿童尸体安排火化。当然,悲剧之后,不只需要善后,还需追责,要追问有没有人失职,哪些失职行为应当对悲剧的发生负责?毕节市委和七星关区委召开会议,决定对在该事件中负有相关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七星关区政府副区长、教育局局长以及田坎乡党委书记、乡长在内的多人被免职或停止。必须承认,无论是出于对总理批示和上级督办的遵从,还是面对广泛关注的应对之策,抑或从职责出发的自主行事,毕节当地政府的善后作为和追责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追责总比推责好!
不过,我们还需追问,难道只有不幸事件之后,才需要工作吗?事先的工作做扎实才是重中之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能落在实处,才是其立法追求价值的真正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困难者的救助,法律有着严密的规定,对于相关的执法主体,法律也有明确的界定。这些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应谨记,与权力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法律配予你职权,也就是给予你职责,应切实履行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义务,少一些推诿,多一些担当。其实,在悲剧之前,当地政府已经注意到不正常现象,并且政府、学校和村民到儿童家中进行了联合家访,儿童集体服毒就发生在家访1.5小时后,这就更不能不让人惋惜了。试想,假如工作组不是在事后派出工作组去寻找儿童的父母,而是事前就派出,结果会怎样?再有,如果事前也有像事后一样重视,是否悲剧有望避免。
法之贵,在于行。让法律的正义之光照耀大地,保护每一个你我,不仅要有良善的立法,更要有负责任的执法。希望每一个组织和个体,尤其是执法主体都能积极承担其应负的法定义务,通过自身的履责行为,使法律之善转化为生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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