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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当归谁管理?

时间: 2015-01-27来源:网络

南方日报2015118日报道,广东省民盟在一份提交今年政协大会的提案中建议,将公职律师所划归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充实法律顾问队伍。本人认为,该提案的建议有利于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利于发挥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作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能作用

首先,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在政府单位任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对于公职律师的职责,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规定有六项:一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是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是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是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是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是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公职律师的职责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广东省司法厅20053月颁布的《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因此,公职律师的职责应当是专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

其次,公职律师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对于公职律师的管理有多种模式,其中广东模式是在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管理公职律师。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而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说,过去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和政府法制部门职能边界尚存在模糊的情形,国务院和中央前述两个文件则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法制部门就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单位,因而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能与公职律师的职责存在明显重叠的现象。因此,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既不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也与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相悖

再次,广东在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依据是广东省编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指出:“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2]17号)精神,现就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显然,该通知似乎是为解决困难群众官司难而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因而公职律师是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相悖

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但目前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作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普遍存在力量薄弱的“人少事多”现象,难以发挥其职责作用。而粤机编办[2002]135《通知》明确规定:“公职律师事务所人员编制按地级以上市10至15名,县(市、区)5名定编”。因此,若将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及编制划归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将会明显增强政府法制部门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作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能作用,从而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势的需要。

文章来源:http://yzzg2005.fyfz.cn/b/84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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