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15来源:网络
1、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缺乏。一方面是人力资源缺乏,近年来,很多基层法院由于工资待遇低,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生吸引力不大,导致基层法院人才缺乏。而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等形势的变化,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农村民转刑案件有增无减;另一方面财力资源缺乏,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人民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深入农村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撤并后,不少法院在各乡镇设立了农村巡回办案点、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但财政未给付专项的人民陪审员及巡回办案经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巡回办案也难以保证长期化,因此农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还不能真正得到有效化解。
2、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农村城镇化及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纠纷层出不穷,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仍存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等,目前只有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存在农村政策或法律的冲突,如《土地承包法》规定三十年不变与农村政策三五年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冲突。为此,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当务之急。
3、村民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相当部分的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违法“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作为受害人的农民往往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去解决矛盾,而是去越级上访或是围攻政府及采取其他的过激行为,因此引发的突发事件屡见不鲜。而一些乡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行事,家长作风严重,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没有严格执行《村民组织法》一事一议制度,擅自做主,随意损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当面临矛盾尖锐的村民纠纷时,不少村干部不管不问,主动回避矛盾,导致农村矛盾的增多和激化,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yzlt/2006/08/21/17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