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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学性的再定位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读书报告

时间: 2014-12-28来源:网络

法学科学性的争论在法学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一书再次激发这一讨论,科学性的定位对于法学前行的方向的把握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学是否能够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长期困扰着学术界,而耶林则倾向于搁置单纯的争论,从怎样破除过度实证主义等束缚需要再思考。

一、法学科学性历史论战回顾

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又或者说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是否有自身的价值?现实的法学学子在法学的学习中会面临这样的困惑,然而我们的困惑只是历史的重复,法学的科学性在历史上曾有一场重要的学术论战。1847年德国著名法学家冯·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上发表著名的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此次演讲中他尖锐地指出法学不具有科学性的品质,并且法学对于现实生活无价值。大量的实在法的抽象、变动等不确定性将法学推入研究的边缘。他甚至提出影响后世法学学子信心的一句话:“既然法学只关注偶然,他自己也就变成一种‘偶然’,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基尔希曼冒天下之大不韪提出的对法学科学性的否定,虽然遭到众多法学家的批判,但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的观点却有着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120年之后的相同地点,德国的另一位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另外一场重要的演讲——“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他虽然认为基尔希曼的根本意图在于唤起批评性的自我反思,但是他在演讲中旗帜鲜明地指出“科学是任何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过程,这种过程借助于特定的、为其对象而发展出的思考方法,以求获得系统的知识。在这种意义上——请允许我做这样的设定,法学也是一门科学。”卡尔•拉伦茨将法学作为人类精神的重要表达,认为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在研究和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

相隔一百多年的学术抗辩之后,法学界似乎再没有谁能够站出来为某一方高声疾呼。直到18681016日耶林的维也纳就职演说上,这个问题才又回到人们的视线之中。这场演说的主要内容,如其所说:“主要是关于法学的科学性格,以及对应于此性格所发展出来的、对法学进行理论性与实践性处理的方式。”耶林的此次演说又一次引起了法学领域的对法学科学性的探讨。以下就耶林演说的具体内容做必要的整理,以阐述耶林对法学科学性的观点。

二、法律史角度看法学的科学性进程

顺着耶林的研究思路,首先将法学的科学性置于历史发展线索中研究,也就是用演化的思想看待法律史。在法律史的考察中,耶林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指出实证主义是法学的死敌,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盲从于即已制定的法律,法学的实证主义将法学的一切价值归结于制订了的贫乏、死板的法条,耶林将实证主义的法学家痛斥为“法律机器中毫无思想可言的齿轮”,并且认为实证主义意味着逃避独立思考,献身于那些作为无意志的工具的制定法。

法学科学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11世纪末到13世纪中叶的注释法学派的时代,在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时代,法学家不再单纯关注现实的死板法条,而是回溯到罗马法的泉源试图揭示法律事物的真正理性。耶林认为这一时期的注释法学家逃避生活,潜入科学的纯粹泉源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13世纪到14世纪的后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家“赢得了生活,丧失了科学”,耶林认为这一时期“才再度活跃没多久的罗马法学精神,也就是自由研究与独立思考的精神,马上陷入深沉的休眠。”蔓生的实证主义杂草使得科学性在此受到重大创伤,罗马法开始为生活提供服务,后注释法学家时代第一次出现了实务对真正的科学取得了胜利的时期。

15世纪前后,法学的科学性进程出现了巨大的转变,法学由原来位居低层次的实务之上,迅速转变为“被束之高阁的孤独科学”,这一时期被耶林视作“法学的英雄时代”,这一时期雅克•居雅斯等一批法学上的巨人将法学推向了优雅法学的时代。但是,这些被束之高阁的优雅法学颇有阳春白雪的意味,以至于一个具有科学上渴求的人,无法获得满足。在这样的基础上兴起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与早期的注释法学派一样,从生活面前逃开,开始关注于科学本身,但是耶林认为自然法学派“未触及生活之需求”并且追求的是“经验的抽象真理”。自然法学家对真理的追求并不是要在生活中去追寻,而是要在学者的脑袋中追寻。

从法律史的科学性进程中我们似乎总是看到这样的一种矛盾——法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矛盾,无论是缺少二者中哪一种,法学的科学性都会大大折损。缺少理论性的法学容易步入实证主义,而缺少了实践性的法学又是排斥生活的,从而无法适用,如作者所说“科学完完全全必须在实证法本身的土壤上”,远离生活的法学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被困在学者的脑袋里。

三、法学怎样追求科学性

耶林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对法学科学性的质疑,但是耶林却通过实证主义等观念的广泛存在间接承认了法学科学性的不足。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使得法律沦为简单的手工操作的问题,在现实之中我们同样能够感受到法律在适用的时候过分的“法条主义”,而法律背后的制定背景和舆论民情条件却常常为我们所忽视。法学研究的先驱——孟德斯鸠强调法学的研究应该还原“法的精神”,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他提到“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法学要想成为一门科学,单单依靠已有的成就是不够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法律的不断更新,研究法律背后的“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从手艺走向科学的突破口。

   在避免法学过度实证主义倾向明显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避免的是将法学束之高阁。法律有自身服务的对象,法律一面面向抽象的社会现象,一面又面向具象的社会事物,远离社会的法学也就失去了其科学性的检验标准和服务对象,这样的法学也就成为了基尔希曼口中的“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耶林对于其科学性的达成抱有一定的信心,认为法学科学性的达成,缺少理论研究不行,过分疏离生活也不行。实证主义将法学贬低为手工艺,让法学为生活所奴役,法学家成为了法律机器中一块无意志、无感情的零件。但是,疏离了生活,法学也无法成为科学,单靠理论的设计,靠人脑的反复思考无法得到经得起检验的东西。所以,耶林强调:“人类的良知与实际的需求作为法之最终泉源”。在良知和实际需求的协调之间找寻法律科学性的存在。

所以,总结来说尽管耶林没有将法学归于科学的行列,但是他对法学的科学性提出了要求,他在书中对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同时强调法学的实践性的特点。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许不可能摆脱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矛盾,也可能一直在理论性与实践性相互辩驳的历史脉络中不断靠近自己的科学性。我们所要做的或许也只有像耶林一样对法学的科学性抱着饱满的热情与美好的向往。

法学还不是一门科学,但是也可以说是一直走在路上的科学,我们不能知晓它何时能够走到尽头,成为真正的科学,只能够等待法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互协作,不断推动法学迈向科学性。


文章来源:http://binfengz.fyfz.cn/b/83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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