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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放纵,要么冤枉,要么耍滑头

时间: 2015-10-15来源:网络

中国人喜欢圆通,刀切豆腐两面光,讲究左右逢源。这种观念也不可避免地被带到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上,比如,在法律层面,要求办案人员在认定犯罪时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枉不纵”——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主客观相统一”、“不枉不纵”看起来美不胜收,听起来滴水不漏,真正操作起来可能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儿。

比如一个女子想干掉自己老公,有天乘她老公在家喝酒喝得酒酣耳热之际,偷偷拿出一包珍藏多年的老鼠药投到酒壶里。结果发现自己老公喝下去之后屁事没有——后来才搞清楚自己珍藏的老鼠药是假药。在这件案子里,主客观就没有办法统一:从主观方面出发,女子谋杀亲夫的意图很明确,不光有杀人的故意,还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至于没有成功,那纯属意外,从主观方面来说,认定她故意杀人(未遂)还真不算冤枉。但由于“老鼠药”其实没有任何毒害,别说掺在酒里,就算拿给她丈夫当饭吃也吃不死人,从客观角度来说,虽然这名女子心怀不轨,但她的行为实实在在没有任何实质危险性和危害性,因而也就缺乏定罪处罚的必要性。所以从主观角度看,她应该被定罪;但从客观角度来讲,她的行为又没有必要当成犯罪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要么偏重主观,觉得她其心可诛;要么偏重客观,觉得人畜无害,很难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又比如,我曾经接触到一个案子,某村一户人家遭窃,损失不小,公安去勘察时只是在被害人院子里提取到一个疑似窃贼遗留下的香烟盒,并在香烟盒上提取到一枚指纹。数年后犯罪嫌疑人因为别的盗窃案被抓获,经过指纹比对,发现指纹吻合,撬门扭锁的作案手法也相同,于是并案处理,但一直没有收集到别的证据。后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外省人士,从未在该村工作或居住,犯罪嫌疑人自己也说从来没有到过该村,更没有去过盗窃现场。那么问题来了,这起案件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就这么多,你说没证据吧,有证据,而且是比较靠谱的客观证据,根据常理推断,这家伙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但关键证据就一枚指纹,而且指纹是在院子里而不是被盗的房间里提取的,谁也不敢保证那个香烟盒不是十公里之外一阵妖风吹过来的。碰上这种情况,如果对证据的要求高一些,就没办法定罪;如果对证据的要求低一点,认定这起案件就是他干的,99%的可能性没有冤枉他——但谁也不敢保证百分百。如果不定罪,很有可能就放纵了犯罪;如果定罪,至少有1%的可能性冤枉了他。如果你非要法官、检察官“不枉不纵”,还是那句老话,You can you up!有种你来办?!

立法机关,制定政策和在台上训话的领导大谈特谈“主客观相统一”、“不枉不纵”之类,对他们来说当然是最安全、最保险的,永远也不会犯错。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和检察官们经常要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宁愿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要么宁愿放纵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之所以说办案难,就难在这里。

近年来提高人权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法官、检察官们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但是,如果真心实意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就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亮出“宁愿放纵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观点。如果一边要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另一边又要求法官、检察官们“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我只能说,这种做法要么是无知,要么揣着明白装糊涂,耍滑头。

文章来源于网络:http://freesky.fyfz.cn/b/86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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