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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请您也“专横”一些吧 ——读《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有感

时间: 2014-11-24来源:网络

一、一本轻松而又沉重的书

轻松,是说这本书读起来不费劲;沉重,是说这本书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戴维斯教授在本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不同类型的案例阐述了不同的问题,生动、易懂。严肃的主题在一个个案例、一段段叙事中被渐渐地烘托出来。

关于检察官的权力,在读乔治·费舍尔教授的《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时我已有所感受。但《专横的正义》给了我直接的冲击。检察官的权力是大,但没想到会如此之大。读完此书,对于标题中的“专横”,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第一,美国检察官特别是联邦检察官,个人行使权力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二,在具有独立性的基础上,美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第三,当因检察官裁量所产生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相悖时,美国在法律和实践方面缺少对相关检察官的制裁措施。国内目前乘着四中全会的春风,也在谈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我国检察官的权力运行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科层制过于严密、行政化过强,而独立性不够、裁量权不足。检察系统员额制、主任检察官制等改革措施是朝着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方向努力的,尽管在我国目前的国家权力框架下,我们的检察官和检察院不可能达到美国的那种独立性,但《专横的正义》也仍然能够帮助我们树立一面明镜,可能有一天我们也会面对这种问题吧。

二、希望我国的法官也能“专横”一些

美国有专横的检察官,而我国有专横的公安。看看近些年媒体曝光一些冤案,公安机关对错误定罪所产生的推动力是产生这些冤案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是专横的,公安机关属于强势机关,公安机关能够对检法两家产生压力。这种专横与书中的“专横”略有不同,我们公安机关的专横表现在侦查中心主义以及对其相关行为缺少制衡和制裁措施。这种专横是对基本司法规律的违背。

我国的检察官也不是没有裁量权,但较为严密的科层制对检察官个人的裁量权有了很多的限制。单从这一点来看,与美国相比,在防范检察官滥用裁量权以及检察官不端行为方面,我国的这种体制可能是占有优势的。科长、处长、主管检察长、检委会的审批制对检察官个人权力的滥用能够起到一定的过滤和控制作用。可见,我国的检察官要相对得谦恭一些。

   再说说法院和法官。从冤假错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得出,法院和法官应该要“专横”一些。这里所用的“专横”其实更强调的是审判权的独立性问题。法院和法官不能被公安和检察机关“绑架”,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法院应当“专横”起来,严守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明标准,不需要被动的附和,只需要中立的审查。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专横”一些,法院才能守住正义的底限,“专横”一些,我们的刑事诉讼才能回归到其本有的规律上来。试想,在赵作海、张氏叔侄、李怀亮等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够“专横”一些,这些悲剧是否就能避免?当然,法院和法官的“专横”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我们任重而道远。


文章来源:http://wallace1987.fyfz.cn/b/8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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