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12来源:网络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之一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由于这些干扰司法公正的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以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任何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遵循法治轨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权力运行中一直存在着“权”与“法”之间的博弈,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直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能让“权力”在“法律”面前肆无忌惮,而“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为了使党政领导干部敬畏法律、信仰法治,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落实好、实现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关键之一就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信仰、法治精神,依法培育塑造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品德善行,真正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除了来自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违法干预外,有不少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发生在司法领域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很多是由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那些“内鬼”、“掮客”参与、插手、过问具体案件造成,司法活动很容易受到某些“潜规则”和“利益共同体”的掣肘。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才能得以实现,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往往与司法活动缺少监督和存在利益输送有关。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应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秉持不偏不倚的司法立场,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设定的又一道“红线”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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