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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沿革

时间: 2014-05-19来源:网络

(一)古代中国,只有“讼师”,没有律师。

  在古代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历来接受“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但“讼师”之称由来已久。作为专门帮人代写诉状的讼师,始于宋代。我国的“讼师”和西方的律师相比,无论是制度设置、理念支撑,还是社会的期望、终极价值目标等都不可同日而语。

  在中国,“律师”一词正式见诸法律,始于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是从西方译过来的。光绪32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编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完全吸收了西方律师制度的经验,对律师的资格、申请手续、宣誓手续、原被告律师的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然而各省督抚却表示该法不符合中国现实,不便执行,致使该法被搁置,律师制度也未能形成。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律师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审核复呈《律师法》(草案)。

  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对律师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自1917年以后,该章程曾多次修改;1927年,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公布《律师章程》,废除了《律师暂行章程》;1935年起,正式开始起草并公布《律师法》;后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登录规定》和《律师惩戒规定》,1945年又颁布《律师检核办法》等,使律师制度逐渐规范化。

(三)我国律师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逐渐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的基础上,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渐建立。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亦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7年7月,司法部在《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定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试办律师工作,开始广泛推行律师制度。尽管在这个时期,律师的作用主要限于担任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维护法律的实施及保障权利方面,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至1957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在1980年8月出版的《辞海》中对“律师”辞条表述如下:“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这比较符合当时条件下人们对律师的一般认识。

  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第一代新中国的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从这个时候开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已名存实亡。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均被彻底砸烂,律师制度更是荡然无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开始真正进入一个创建时期。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从而恢复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律师制度。

  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为规范我国律师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共七章60条, 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该法的颁布和修订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也确实让笔者感受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脚步和进程。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文章来源:http://www.jswuding.com/List.asp?ID=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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