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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教养法了,刑法应当全面修改

时间: 2014-09-18来源:网络

了向渊而行《一则准司法解释引发的两点思考》,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此类行为侵害的是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宜认定诈骗罪的答复是稳健的。但“可视情形认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我无法理解,因为占有他人财物所根据的是民事裁判,并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而民事裁判无论是文书,还是印章,全都是真的,无一是占有人伪造的。按照法律来说,根据错误的生效司法文书的占有是合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有。占有人的占有手段是可憎恶,甚至可以说是邪恶的,但并不是犯罪,你治谁的罪去呢?

按我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综旨是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所以规定危害不大的罪行,不以犯罪论处。正是为了惯彻这样的仁政宽刑政策,因此一则我国刑法没有轻罪,凡言犯罪都是刑罚较重的重罪。于是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盗窃一分钱不算犯盗窃罪。二则实行劳动教养法成为客观必要,以至其死而不僵,最后被滥用,泛滥成灾,不得不予废除。由于现在和今后都不会再有劳动教养法了,所以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全面修改,要按刑罚的轻重,明确区分轻罪和重罪。那样的话,伪造证据就可以作为妨害司法的犯罪加以制裁,而不必将伪造证据限制在刑事证据这一种上,使所有以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为目的的伪造证据行为都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写两段不够美观,再加一段最后言吧。最后,我想说的是,按照客观归罪法,利用错误的司法程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是具有人身强制性的,所以它既不是诈骗罪,也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做出错误裁判的法院如同劫匪手中的刀、枪,只不过是被罪犯们利用的作案工具而已。

文章来源:http://waage.fyfz.cn/b/82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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