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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复旦投毒案”辩护策略

时间: 2014-12-10来源:网络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认定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林森浩不服原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启动二审。我们在期待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前提下,即在不影响司法公正、不炒作民意舆情的前提下,单纯从研讨刑事辩护策略技巧的“严肃立场”出发,提出本案二审辩护人之辩护策略技巧的如下分析意见(但并不提出对本案证据事实和定罪量刑的任何意见):

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林森浩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动机,而且称有事实要澄清,即在投放毒物后对饮水机中的水进行了稀释”;而且“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法医出庭表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基于此,辩护律师提出了林森浩所投物质“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的疑问,并“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质谱图”以强化其质疑。如此案情事实和庭审动态,辩护律师成功地实现了某种辩护策略目标,即使得“林森浩投放毒物的动机、黄洋的死因、所投毒物是否为二甲基亚硝胺成为辩论焦点”,为实现其“林森浩免死”的最终辩护目标奠定了一定程度上的证据事实基础、法理逻辑基础。从媒体报道的辩护过程看,辩护律师的这一辩护策略获得了一定成功,其“依法辩护”之辩护策略值得肯定。此处特别提出辩护人“依法辩护”的考虑是,辩护人是在不触犯刑法第306条、不违反程序法和律师法、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严格依法行使辩护权所进行的刑事辩护

不过,林森浩的二位辩护人为何“各自为阵”,即“一位林森浩的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这种“各自为阵”的辩护策略是出于“策略考量”还是因为“思路不一”?如果其是二位辩护人刻意进行辩护策略考量的结果,那么同一被告人(上诉人)的二位辩护人有无必要如此“各自为阵”,其目标是为启发二审法院另择罪名选项而达到“免死”辩护策略目标吗,其最终辩护效果如何?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之罪名辩护策略外,还有无其他“更为恰当”的免死辩护策略,如提出“本案尚有一些证据疑点、案情事实疑点而不完全符合死刑判决要求,从而建议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免死辩护策略(指在罪名不变的情况下)?事实上,据笔者担任部分涉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等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体会看,部分被告人被法院判决犯“死刑罪名”、但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部分原因可能正在于辩护人依法提出了、且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诸如“本案尚有一些证据疑点、案情事实疑点而不完全符合死刑判决要求,从而建议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辩护意见。这些方面辩护策略技巧内容的具体考量,应该说是本案留给辩护律师研讨的重要话题。


文章来源:http://weidong1111.fyfz.cn/b/83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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