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19来源:网络
为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其中第十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本人今年在朝阳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看守所民警安排律师会见并不予许其携带手机及电脑。若需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需在申请时同时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批核准的可以准予录音、录像。另外,朝阳看守所亦不允许律师使用电脑,这一点上也与《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有所出入。
会见当天,本人一早便来到了朝阳看守所,进入律师会见等候室发现已有不少律师在等待叫号。值得一提的是为方便律师会见,北京市范围内大部分看守所已开通电话预约会见,但电话预约仅针对已会见过嫌疑人的律师,首次会见的律师需要在9:00以后向看守所会见窗口递交全部手续以供审查,随后看守所民警会根据当天会见律师的人数安排首次会见的律师会见嫌疑人。
我以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首先应了解具体看守所的会见规定,应按其具体规定而知何而应为,何而不为,避免与看守所发生摩擦,更为重要的是规避刑事案件律师执业风险,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见仅仅是刑事案件的一个基础环节,但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辩护律师只有脚踏实地的走好每一个环节,方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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