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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社会中该起什么作用?

时间: 2015-09-25来源:网络

 关于刑法在社会中到底应发挥什么作用,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应守住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不是所有法益都值得刑法保护,刑法保护的作用也是滞后的、补充性的,这一切我们将其称之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谦抑的理论来源于古典刑法,启蒙思想的涤荡直指封建时代的黑暗擅断,罪刑法定主义宣告着人权、人道、人性的时代到来,认识到犯罪在社会中存在的现实,接受刑法作用有限的现实,社会治理的理性就多了几分。

   中国刑法的演进从无到有,呈现着迅猛膨胀的态势。无法无天的法律虚无主义时代已经远去,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吹响。在这种形势下,法律当然要明确,法网当然要严密,但问题是,刑法却也“回应”社会的诉求,走上了最前线。发现问题了,刑法上;对本部门本群体利益损害了,刑法上。似乎社会除了严厉制裁、强力威慑以外,没有其他的手段了。

   原本以为,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急剧变迁、新媒体兴起言论多元等所带来的短期性特有现象,但经过阅读对比发现,即便学界推崇的德国刑法发展现状也是如此,有学者甚至表示,古典刑法在现实中其实从未存在过。在德国,社会在发展,大众对刑法的依赖增强,政治人物为了选票,民众、团体的呼吁当然成为其主要推动的纲领。近年来,德国刑法呈现处罚早期化、预备化趋势,对新兴犯罪全面入罪,刑法整体改革的风向是安全主义,而自由主义的理想已被抛至脑后。当然,德国刑法的现状还跟宗教、移民、犯罪情况有关。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为了保护法益,似乎犯罪化、刑罚化都不可避免。刑法要及时反应社会变革形势,全面管控“风险”,个人自由似乎只能退其次。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安定之间,刑法的天平倾向了后者。刑法应有的稳定性在多变的社会、高涨的民意面前,显得那么脆弱。与德国不同的是,启蒙运动的传播、纳粹噩梦的教训,已经使得近现代德国社会有过崇尚人权、尊重个人的思潮,而这在我国并不具备。

   当下刑法立法,以传统的“管理”思维为基础,突进地有些快。专业人士在这里也不能做到完全冷静,希望用刑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只能被惯性带着照办。与德国刑法学界呼吁的类似,现有的部分理论研究脱离现实,在逻辑和体系中穿梭徘徊,无法对现实做出有效准确解读;尚未建立起发达的犯罪学研究,连犯罪形势都没摸清,就仓促让刑法前去应对。

   根据今天媒体最新报道,去年中国杀人案每10万人0.7起,与瑞士相当。恶性案件数量总体下降可控,社会治安相对稳定。既然如此,全社会以及立法者应该更理性看待犯罪,了解现实,从现实出发,引领规范更新。当民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个人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弘扬的社会,又重回情绪化的、高压式的立法,社会治理的效果不会好,社会治理手段也难称上先进。当然,这是世界共同面对的议题,如何避免刑法提前冲锋陷阵,还需要立法、司法更加克制。

文章来源于网络:http://www.vip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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