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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门槛的下降趋势

时间: 2014-06-25来源:网络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资进入中国,同时也为公司资本制度奠定了基础。而在此之前,因为避讳“资本主义”,均将公司资本称为公司资金或注册资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在我国开始形成,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出现,使我国的企业立法尤其是外资法不得不与国际惯例靠拢,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率先采用了“注册资本制”,突破了单一的注册资金制,但内资企业则依然坚守“注册资金制”,从而形成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双轨并存的局面,其用心可谓良苦。

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规定了公司注册成立的高门槛。1993年《公司法》采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要求投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1000万元,以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购买力来看,注册公司门槛之高可见一斑。如此严格的市场准入,也确实让一些人“望公司而兴叹”。在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成立“空壳”公司也就不难理解了,一时间“三无公司”(即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甚至“四无公司”(除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外,连执照也没有)满天飞,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带来很多问题。于是催生出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005年《公司法》大修时开始下调公司注册门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而关于公司制度的探索与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立法机关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本着便利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原则,对公司资本制度特别是公司资本形成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上,相应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2005年《公司法》的这些改变,体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着授权资本制的过渡。

而最近国务院决定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等举措意味着公司注册将没有门槛。据报道,2013年10月2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的主要内容为: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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