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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段论看呼格吉勒图冤案

时间: 2015-01-04来源:网络

 前言

  拉伦茨在他的著作《法学方法论》中详细的提出了“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并从小前提、大前提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呼格吉勒图案属于最近社会舆论广泛的案件,并且真凶水落石出,案件重新进入了再审阶段。我将拉伦茨的三段论和呼格吉勒图案例结合在一起,用三段论的形式来分析当年冤案的造成,是如何不符合法效果的,并且证据及其不足。我们应当从冤案中汲取教训,重整侦查审判程序,避免冤案再次发生,让公正盛行于法制社会。

案情简介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被称为“四九女尸案”。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当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赵志红被抓获后供述了27起案件。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0年前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案件疑点

疑点1:神秘失踪的精液

在“四九女尸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疑点2:“铁证”血样究竟何来?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

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疑点3:笔供真的“供认不讳”了吗?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

1996年的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三段论论述

  拉伦茨将法学三段论表述为以下形式:

   假使任何一个案件事实实现T,则应赋予其法效果R(大前提),特定案件事实S实现T,质言之,其系T的一个“事例”(小前提),对S应赋予法效果R(结论)

拉伦茨将上述三段论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并在省略大前提中的假定形式的情况下,将其用符号形式化为: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我从呼格吉勒图被判处的罪行——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分析。

   流氓罪已经在1997年,流氓罪被删除出修订后的《刑法》。但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的时候仍然适用。我们从他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威胁。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从呼格吉勒图安本身来看,公安认为他有流氓动机,猥亵了妇女。主观方面是故意意图通过粗野下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满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就是说呼格吉勒图对于在四一九案中女厕所死亡的女人是有猥亵的故意的,是出于动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包括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可以看出,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是杀害女性的凶手,并且是以非法行为剥夺了妇女的生命权,这个行为直接造成了妇女的死亡,因果关系联系明确。但是警方在那个严打时期,完全没有对证据进行鉴定,甚至还运用了严刑逼供的方法逼呼格吉勒图招供。

从上述两个罪行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当时很短的时间内,在证据和口供等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警方作出认定呼格吉勒图符合两个罪行的构成要件。接下来我们再回到三段论。

R即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行的法效果。

T即该案件被判处的两个罪行的构成要件。

S即呼格吉勒图案这一特定的案件,这个案件在1996年时的判决,是完全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T,更无法产生法效果R。这样的推论完全不符合拉伦茨的“确定的三段论”。又怎能判定呼格吉勒图是杀人凶手呢?

总结

当时公安、警察、法官都处于一种急于求成的状态,一心只想着破案,抓住凶手,那个时期风行着严打,疑虑从严从快,让这起案件看似符合构成要件,事实上却缺乏很多证据,面临着口供不足的案件,迅速“被解决”。当凶手真正落网时,所有人只有惊慌、愤怒、伴随着无奈。中国有多少起案件都是这样的,从佘祥林案,赵树海案,多少无辜的生命被冤枉,在牢里穷尽了青春年华。

现在案子真凶水落石出,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当年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呼格吉勒图将面临着无罪的可能。背负了这么多年的罪名容易卸下,但年轻的生命早已逝去。这个案子不仅对呼格吉勒图本人来说是一件悲伤的事情,对于家人来说,外界的压力早已另他们承受不住。家中的兄弟哥哥因外界舆论个个辍学,父母心如死灰,这样的精神损失难道仅仅是国家赔偿就能弥补的吗?中国的冤案太多了,要从根本上做起只能重视我国的侦查程序,注重刑事诉讼法的推行,注重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不要再让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发生了。


文章来源:http://binfengz.fyfz.cn/b/83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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