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28来源:网络
新闻事件
2014年12月15日据网曝,浙江省嘉兴市新闻频道的《小新说事》栏目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人妻和装修工偷情被丈夫捉奸 谎称被强奸》
“阿斌是四川人,在嘉兴做上门女婿,今年六月初,阿斌回家的时候,碰巧捉到自己的老婆和姘头在家里面亲热,阿斌很生气,当场就把姘头给拦住了,当时姘头掏了两万块钱,并承诺半年之后,再给阿斌三万块,用来了结这件事,可是没想到,半年过去了,阿斌没等来剩下的三万块钱,倒是把警察给等来了,说是有人告阿斌敲诈勒索。”
阿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阿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上要具备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索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阿斌在当场抓获与老婆通奸的阿华(装修工)后,阿斌叫来了朋友,气愤之下打了阿华两下,阿华主动提出拿点补偿,以免装修费作为补偿,阿斌不同意,要求赔偿5万,据阿华自己讲,是担心被打后回家老婆问起无法交待,担心奸情败露老婆怪罪,遂同意赔偿5万元。已支付了2万元,打了3万元的欠条。后因阿华奸情被家人知道,让他报警。据警方说,阿斌确也威胁了阿华,这符合要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但阿斌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一,阿华与阿斌老婆通奸,阿斌要求赔偿有民法依据,这决定了阿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没有根据地意图占有他人的财产。
其二,即使阿华在被胁迫下同意了他认为不应该承担的高额赔偿,或者赔偿超出应得赔偿,都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综上,本案因民事索赔引起,虽然用威胁手段促成赔偿协议不当,但阿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正确的法律解决途径
阿华如果认为被胁迫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以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
阿斌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损害赔偿。
姜杰律师特别提示:个案具体情节不同,不可盲目照抄使用本评论辩护观点。具体案件、专业法律问题需委托律师办理。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文章来源:http://lawtome.fyfz.cn/b/83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