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9-29来源:网络
16岁的男孩晓峰(化名)因为头发长又染了颜色,被老师要求剪短后才能上课,因发型一直不合格,晓峰就一直请假,最终因多日未上课被退学。晓峰母亲认为校方做法对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故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书本费3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返还晓峰300元书本费,并驳回其他诉求请求。(9月25日《重庆商报》)
开学季,因为各种“奇葩”校规引发舆论聚焦吐槽的新闻不断,比如河南偃师学校“八条禁令”,学生在校玩手机、男女生拉拉手就一律“勒令退学”等。又如,今年开学第一天,北京怀柔一中校规“一刀切”,要求学生统一修剪标准严苛的“板寸头”,否则拒绝学生进校门,此举也引起了舆论很大争议。
那么,晓峰同学因为头发长又染了颜色,违反什么规定呢?校方的解释是,依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即男生不留长发(前不遮眉,后不过颈,侧不过耳)。可谓言之凿凿、依法有据,并没有给人“奇葩”的感觉。
其实,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制定校规也是理所应当,这也是学生更好学习、健康成长的需要,无论学生、家长都要予以理解、尊重和配合。当然,学校制定校规,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主协商”程序,要符合“教书育人”的学校教育宗旨,要考虑学生成长特点和个性化差异,要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具有人性化色彩,不能以禁代教、以罚代管,象男女生拉拉手就一律“勒令退学”的规定等等,就明显“过火了”。
晓峰同学因“发型不合格”、旷课等违反校规的行为被退学,家长还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如此教、学“不和谐”的景象是令人遗憾的。虽然法院基于双方教育合同关系的解除,判令学校返还300元书本费,但驳回精神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请的结局,并没有抚慰到学生和家长“受伤的心灵”,没有给原告“面子”,说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法律也并不支持学生违反合法校规的行为。
而就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身来说,即使学校的行为确实违规不当,存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侵权过错,这种诉讼请求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有“过度维权”乃至滥用诉权之嫌。
一则只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者相当精神损害的,法律才支持精神损失索赔,但精神损害一般比较抽象,因而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具体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是支持象征性赔偿,象这种10万元的诉请标的,并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金额也明显过高;二则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失费范畴,两者性质雷同,不可重复主张。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只是道路交通事故、劳务、工伤、打架斗殴等造成的人身伤残损害的赔偿项目,不同于纯心理因素、精神层面的伤害赔偿。
“发型不合格被退学”纠纷及其后续的诉讼维权案例,其实无论是学校、学生、家长,都没有真正的赢家。这启示我们,在学校教育中,教学相长、教与学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只有互相理解、尊重、协调,才有学校教育事业的更好发展,也才更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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