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6-27来源:网络
一、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1、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全面反映了婚姻本质
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可见,判决离婚无非是对事实上已经"崩溃"的婚姻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因为这样的婚姻已经死亡,不再符合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夫妻之间确已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难以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婚姻一经缔结家庭组成,就产生了对配偶、子女、老人、社会、家庭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是独立于感情而存在的,感情破裂并不能意珠着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的消失。因此,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完整科学地说明,只有因夫妻感情或其它原因,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同时家庭也无法实施自己的正常职能时,才能从完整的意义上确认某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
2、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离婚实际状况
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虽然精神生活职能已在婚姻中正在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婚姻的其他职能的作用还大于精神生活职能。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结婚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夫妻,婚前经他人介绍认识,有的甚至是在毫无感情的基础下就结了婚。这样的婚姻当然会出现问题,但他们为了面子问题,为了孩子问题,为了经济等其它因素,而勉强维持着婚姻。如果解除类似于这样的婚姻关系,恐怕是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相矛盾的。而把现在年青人的婚姻仅仅认为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看到经济、政治、思想等因素对婚姻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能够强调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
3、符合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发展的趋势
纵观当代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及其学说,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过错原则、目的原则与破裂原则。 其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婚姻关系破裂或不和谐"作为离婚的标准或标准之一。婚姻关系破裂是目前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世界各国中普遍采用的用语。 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第 1 条规定:"本法生效之后,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英国《1973年婚姻案件法》、《1977年婚姻案件规则》、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理由都是婚姻破裂无法挽回。这种标准既体现了婚姻本质,又涵盖了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避免了"感情破裂标准"的局限性,符合当代婚姻法制发展潮流。
我们还应当看到,不少国家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都根据本国实际而立,兼具了科学性与人文性,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例如:
法国:《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应当宣告离婚的三种情形,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和"因过错而离婚"。可见,法国判决离婚的理由兼采共同生活破裂与有过错两种原则。其中关于在结婚之后6个月内不得同意离婚,给双方一个考虑时间,使他们能慎重、严肃的对待婚姻,避免轻率离婚。
德国:《德国民法典》在离婚理由上规定了"破裂原则"、"最短分居原则"、"破裂的推定"三种情形。 在破裂原则上,明确规定"婚姻如果破裂,可以离婚。同时,此民法典关于最短分居时间与破裂推定的规定也为婚姻关系的破裂作了补充与完善。
我国台湾:1985年修改后的"亲属法"抛弃了具体列举主义,改采例示主义,即首先列举了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10种具体离婚原因或理由,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诉请裁判离婚;然后又概括指出"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确立了一个模糊、抽象的外延不确定的尺度,使裁判离婚标准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运用。这样,一方面明确具体地列举可以把握的某些离婚原因,作为通常情况下认定掌握的标准,使某些诉讼离婚对号入座,有据可引;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号入座的离婚原因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从而弥补具体列举不可能穷尽一切的局限。基于此,列举性规定成了概括性规定的例示说明或典型表现,而概括性规定又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和扩展,两者共生同存,相得益彰,使法律标准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稳定而不僵化,原则性与实际性、针对性与前瞻性有机统一,显示了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管是国外还是我国港台地区,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裁判离婚标准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很好地结合运用了起来。我国大陆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尊重本国传统道德的基础上采集他山之石,充分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自身,从而使得我国人民更好地享受到法律的保障。
4、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具体的、相应的。婚姻关系破裂原则明确了夫妻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使离婚的法定条件更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无论是感情因素、经济因素还是其他因素,只要是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下去,法院都应准予离婚。采取这一原则,便于法官具体掌握,杜绝主观臆断,准确地作出判断,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的的办案效率,也便于当事人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