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10-20来源:网络
在广州,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对于“拾金不昧奖励10%”的规定,观点有二:一者认为,按失物价值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本乎人性和现实,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一者认为,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与金钱挂钩是一种对道德的侮辱。前者着眼实际,后来瞩目道德。
不错,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我们从小学生开始就是在“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将至警察叔叔手里边”的歌声中长大。这种风尚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占居主流,成为一种人们的一种行动自觉。但是,道德也有时代性,人性也是在发展的,用三皇五帝的道德标准要求二十一世纪的人常常会事与愿违。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某种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际间的正确行为,而不是相反。
《吕氏春秋》记载了“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两个故事:孔子的弟子子贡出国游历,见到一个鲁国籍的奴隶,便自己出钱将他赎了回来。按照当时鲁国的规定,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凡有人能花钱把他们赎回的,可以到国家报销赎金。但子贡赎了人却不愿接受国家报销的赎金,一时在鲁国被传为佳话。孔子的另一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为了表示感谢,送了子路一头牛,子路收下了。
孔子对二件事的评价是:恶子贡,因为其赎人而不肯要按照法律应得的奖金,从此不会再有人替鲁国人赎身了;赞子路,因为子路救人后欣然接受了别人送给他的牛,从此这样的救人的事情会更多。
孔子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标尺,但是他老人家一点也不愚腐,他更注重问题实际效果的解决,在孔子看来,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便是孔子的高明之处了。
法律的制定可以从中得到启示,顾炎武有言:“法令之本在正人心,厚风俗。”在今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正在被“金钱至上”的准则逐渐解构,法律如果仍然停留在大而化之的道德说教,希望人们都能人心向善,大德在身,就有些愚顽不化了。俗人居多,天底下行走着的并非都是子贡。此时,以常人的标准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正人心,厚风俗”就是明智之举了。
以世俗的情事来观照,毕竟,在高流动性、市场化的社会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费用,甚至牺牲个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纯义务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报酬而且还必须保证拾获财物的安全,无异于一种道德勒索。”
孔子认可子路的行为,我认同广州的做法: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必要的奖励,恰恰是新时期对于拾金不昧传统道德的有力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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