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6-01来源:网络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用于网络知识产权或者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少数也运用到刑事案件中,本文侧重于讨论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和公证中存在的问题。网络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可修改性和易破坏性等高科技属性,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所以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工作尤为重要。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一)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就是电子证据,凡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归纳在电子证据的范畴,这就使网络证据的范围极其广泛,只要与电子计算机数据相关的都可以成为证据。但是,部分学者也主张将电子证据和网络证据进行区分,将网络证据具体定义为:经过互联网传递并在另一终端进行下载的计算机数据。网络证据的概念界定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公证的具体工作,所以通常情况下都将后一种观点阐述的视为真正的网络证据。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类型,但主要是刑事犯罪领域的证据种类,包括网页、上网记录、电邮、电子账册等,这里面涉及到的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都是网络证据,同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主要也是通过互联网网页侵犯相关的权益,所以,网络侵权案件的网络证据界定也可以以该《意见》中的网络证据为主。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于当事人指出的相关电子文件进行固定和保护,并把可能灭失和难以取得的电子数据以“纸质”的形式显现出来的一种证明活动。
(二)网络证据特点
网络证据内容形同书证、物证和一般的视听资料,但是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是:网络证据的介质不是纸张而是计算机,网络证据可以将图像、声音、文字进行混合表现出来。网络证据也不能像物证一样将实物进行展示证明事实,只能是利用内容进行证明,所以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就更为突出,它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客观真实性和脆弱性。网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因为网络数据一般不会受到外界的侵蚀,并且可以长期存储,能够客观还原实物原貌。同时,网络中的数据虽然不受外界侵蚀却也容易被人为破坏,实时取证较为困难,所以也说网络证据具有脆弱性。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优势
经过公证后的电子数据可以在人民法院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法律也明文规定“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法院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无需另外举证”。由此可以看出,进行网络保全证据的公证人在证据上已经占据优势,同时有效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网络侵权已经是网络证据能够反映的一个客观事实,这样不仅是保护了部分人的权益,也净化了整个网络环境,杜绝恶意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及对策
对于公证机构来说,网络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都是对于日常公证工作的一项挑战,传统的公证视野将从“眼见为实”的状态中脱离开,采用新视角,面对网络证据公证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证环境
网络证据的公证工作需要安全和严密的环境,公证人一定要具备相关的计算机常识。比如,电脑浏览网页脱机后还能进行脱机访问,如果稍微具备互联网技术就可以修改网页上的内容,也可以利用计算机中的某些操作软件,隐蔽修改网页内容并且与任意网址链接。如果公证的时候不在相关的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那么,数据很有可能在公证过后被恶意修改,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面对这样的情况,公证人员要尽可能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且对公证的过程进行必要的详细记录。
另外,局域网存在的侵权行为,公证人员必须到相关的现场进行公证,例如网吧侵权,公证人员要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网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将操作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存储。公证人员将相关的存储设备进行刻录和封存,如果有关于电脑操作技术内容的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者操作,并用视频记录操作过程。
为了更好地防止相关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加入影响事实的技术代码,不管是局域网还是非局域网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都要由专门公证机构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二)公证程序
公证的相关程序是任何一项公证工作都需要遵守的步骤,传统的证据保全方式相对完善,公证人员可以按照既定的步骤对相关证据进行记录、制图、拍照和录音录像,最后呈现于纸上。网络证据作为一项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目前还没有一套可供参考的完整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健全。2008年中国公证协会首次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这样的规定其实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步骤,具体的操作步骤也很不详细,公证人员依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一定的步骤,很多时候降低了公证的效力。
从公证程序相关规则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间存在的问题来分析,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可以具体到四个步骤:
1.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事务。
2.对于证据保全全过程进行现场笔录,在需要的时候采用图片和视频记录。
3.计算机取证需在中立的第三人计算机上进行,侵权网页进行“另存为”操作后下载打印。
4.将网络数据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记录下来,包括登陆的网络、输入网址、打开、下载以及打印的过程,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使用的代理服务器或者电脑的ip地址。最后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三)公证证据效力认定
公证取证在民事审判中效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的相关民法也承认这一原则。但是近几年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让当事人对公证取证的效力也提出了很大质疑,许多案件的审理对于网络证据保全中的瑕疵过于放大,进而否定整个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法院为了保证执法严密,要求证据的精确性无可厚非,但是网络时代到来就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适当承认网络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适用证据的准确性上寻求法律的平衡点,在合理怀疑和排除的情况下,适当承认网络证据公证的效力。
尊重公证取证的效力不是要取代独立的司法判断,审判人员也要在审判过程中加强独立的司法判断,不要完全依赖公证取证的结果,更要注重公证的过程记录。这样才能在法律公平的原则下,保持公证的效力。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为相关部门进行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提供有用信息,由于网络自身的原因和当前法律制度的缺失,必然产生了许多公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也给相关的司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公证人员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证据保全的取证工作。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