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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出现“立案难”新情况不容忽视

时间: 2014-07-04来源:网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阶段,一些社会矛盾凸显,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选择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打官司,这就导致法院立案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立案审查是当事人打官司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但由于受到当前司法考核目标趋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不足以及立案审查人员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群众到法院起诉“立案难”,尤其反映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立案难的问题,应当引起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立案难”的具体表现

1、立案门槛提高。在强调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年代里,为尽可能多地解决群众的诉求,一度对立案的把握尺度放宽。但受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案件虽然得到审结,但双方讼争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彻底化解或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使司法工作失信于民,导致一些案件当事人上访,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鉴于上述现象,近年来,法院严把立案审查关,提高案件受理门槛,特别是建立信访评估机制以来,对一些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相对较好的途径解决,从而使当事人认为立案难。 

2、部分行政职能部门将不属司法管辖的矛盾推到法院,造成“立案难”。一些本应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纠纷问题,但相关部门却不解决、不作为,告知当事人走法律诉讼途径,当这些当事人被法院告知应到相关部门先行解决后,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认为是法院在推脱立案。如土地确权纠纷、未经工伤认定、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等,造成一种立案难的现象。 

3、疑难案件、矛盾凸显案件“立案难”。因目前司法考核指标逐年递增,信访评估、案件调撤率、结案率等各种考核机制层出不穷,一旦出现案件当事人上访情况,各项考核数值直线下降,对办案法官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矛盾突出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立即立案,而是诉前穷尽措施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了的,才予以立案。      

4、一方当事人难以通知的案件“立案难”。武安市外来流动人口多,且本地城乡居民外出务工人数也多,造成案件当事人一方外出或下落不明数量增多,这类案件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法院无法实现调解结案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直接影响了调解率和结案率等考核指标,因此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不予及时立案,待有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时方予立案,如一些离婚、民间借贷等类型的案件多数在立案环节若传唤不到对方,即未予及时立案,从而出现立案难现象。

二、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法院负责立案的个别工作人员有时导诉不当、解释不明,对待立案群众缺乏耐心。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欠缺需要补正,或者诉请不具体、主体身份不明确等原因,导致不能立即立案。此时,若导诉员导诉不当,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多次修改诉状或者补充材料,从而数次往返法院,让当事人产生立案难的认识。另外,个别法官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给当事人解释不够,不是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简单的拒绝,不予立案,有的同志服务态度还不够热情,缺乏耐心,容易使当事人心生困惑,认为法院立案难,甚至产生不良对抗情绪。

  2、一些群众为寻找捷径,把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想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且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误认为法院推脱不办,立案难。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群众经法院释明,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后,不是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图省事,认为法院解决相对快捷,就硬是要法院给予解决,法院不予立案,就认为法院推脱不给办理,立案难。

 3、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及个别律师为了代理费,违反职业道德而将明知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诉至法院, “创造”案源和收入,在立案法官严格审查把关之下,不予立案,致使人民群众误认为法官故意刁难,法院立案难。比如:一交通事故纠纷,受害人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得到了车主的合理赔偿,但由于受害人是受雇佣于雇主,是在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于是在律师的指引下起诉雇主,要求雇主给予赔偿。鉴于此,一个伤害不能重复赔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的侵权而受到伤害,在第三人已经合理赔偿的情况下,雇主没有再次赔偿的法定理由。如果法院草率立案受理,最终会驳回其请求,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因此,对该类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做好诉前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三、立案难问题的原因

 1、法律的局限性。现有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健全、细化。有关的程序法对立案只做了宏观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有些地方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使立案工作在实践中操作困难。比如关于拆迁纠纷等一些不予受理的案件,只是按上级法院规定的精神办理,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2、有些当事人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欠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凭主观认为自己的请求合理,不顾法律的规定,强求法院立案,且对法院的解释置之不理;对法院立案管辖的规定不了解,在被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为图方便仍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对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或者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或者裁定不理解;对导诉员已经讲明或者释明的内容,不能规范处理,而是反复找法院,造成“立案难”的现象。

3、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并不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纠纷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为复杂,如果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都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承受,而且也无法依法解决,故对案件依法立案审查,严把立案关,充分发挥其过滤作用,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法院也是万能的,一但出现纠纷不论是否属于法院受理,均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解决,导致窗口接待人员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向这些人做法律解释工作,给立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四、立案难的解决对策 

1、降低起诉的门槛。严格执行程序法,依法立案,该立的一定要立,不该立的坚决不立。

2、 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充分发挥职能能动作用,杜绝各职能部门的互相扯皮、推诿行为,尽量使一些矛盾在相关职能部门得以化解,减轻法院立案的压力。 

3、 正确处理立案与调解率的矛盾。要正确看待调解率指数,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率而使该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考虑基层法院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调解率的指数。 

4、年终结案率不作为考核硬性指标,只作为参考依据。结案率应更加注重均衡结案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如果要加强结案考核,增设的考核指标只考虑超基本审限案件的指标率。

5、加强立案法官的业务、导诉和接待沟通能力。对于完全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该有能力释明法律依据,最好是相应的法律条款。属于立案范围的,立案法官对瑕疵材料要做到一次性提示,尽量让当事人少走弯路,以免徒增怨言。

6、充分给予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救济权利。为了减轻上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基层法院往往对不予立案决定只进行法律释明,理直气壮地不出具裁定书,置显性违法于不顾。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地位与权威,难以服人。应该下定决心,将立案处理纳入法治渠道,该下裁定书要下裁定书,法院要有适用法律的自信。

文章来源:http://www.hbcourt.org/public/detai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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