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24来源:网络
新闻报道:去年武汉一出租车师傅违规掉头,迎头撞上一辆玛莎拉蒂;19日,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133.7万元,其中保险支付20.2万,余下约114万由出租车司机承担,其中出租车车主、承包人、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报道的事故情节看,这个判决没有任何问题;然而,114万的巨额赔偿,对于一个普通的市民意味着什么则值得思考。这让我想起了此前有新闻报道,曾有出租车公司、公交车公司就识别豪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就是,近一切努力避免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免巨额赔偿。
一方面,公民有权购买和使用包括玛莎拉蒂在内的机动车;另一方面,不能不考虑与玛莎拉蒂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可能的巨额赔偿给普通公民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在这种特定情形下,双方权益都应得到保障,但又存在一定的冲突。
对于这种特定情形,是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平衡呢?
1)加强对价值超过一定额度的交通工具强制保险规定。
利用保险风险共担的方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平和和维护类似本案出租车司机和玛莎拉蒂车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个保险可以强制特定组织(如出租车公司)和特定个人购买(如拥有单车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车主)。
此外,玛莎拉蒂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都属价值巨大的财产,其使用和赔偿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起;那么,是否可以借鉴一下有关船舶、航空器财产保险及损害赔偿的有关思路和做法,并以此化解、平衡责任主体赔偿不能对各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呢
2)规定对价值超过一定额度交通工具的最高赔偿额度。
这个思路是借鉴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以合同签订时可预见利益为限的规定;当然,故意的除外。
这个思路对玛莎拉蒂车主不利,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证其合理性的一面:一方面,车主购买玛莎拉蒂时,就应该遇见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因肇事方赔偿能力有限而得不到充分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能够预见的是与一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如果事先能预见撞上的是玛莎拉蒂,理性的决策是尽一切可能避免。因而,从这个角度,存在以预期利益为限赔偿的合理因素。
最后,本文不否认玛莎拉蒂车主的合法权益,而是试图在维护玛莎拉蒂车主和普通责任方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