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23来源:网络
近日各种冤假错案都被关注,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河南赵树海案、安徽张氏叔侄案等等。网民和现实中各种义愤填膺的呼声不绝于耳。据说,呼案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职务犯罪正在被追究相关责任。一直想写点什么,许是近日专家学者的文章和观点看久了,忽然丧失了自己的主观感受。北大某教授对此也进行了专题讲座,讲的十分好。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多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是某些人为了既得利益走钢丝,也不仅仅是某个个别人的职务过失,而是由特殊的国情、特殊的环境、特殊的情形所共同成就的。近年来由于“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这类案件应该不大多见。而这些所谓的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是在过去的几年甚至十几年前发生的,在当时的“严打、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很多存有疑点的案件都草草结案。伴随着结案率的,是这些经办人的调离和升迁。
探寻事实
我们来清晰地重返这样一个情形:在一个倡导“严打”“重判”的司法环境下,一个惨案一不留神的发生了。家属悲痛欲绝,四处鸣不平。公安机关心急如焚,所有证据都指向某犯罪嫌疑人所为。由于缺乏完整的证据,罪犯又打死不认,于是刑讯逼供。此案途经检察院,检察官们查看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未觉不妥,此外对之油然生恨。诉至法院,法官虽觉有所不妥,但“上头”严令从严从快办理以平民愤。于是,一个判决诞生。以统计学的眼光来审视:从冤假错案的出错程度来看,有些案件确实错的离谱,比如聂树斌案真凶落网,比如余祥林案死人复活。从实际执行的刑种来看,已被平反的多数冤假错案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这其中还有多少刑期较短的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当事人的翻案欲望和媒体的注重程度与处罚的轻重成正比。从起因上来说,在已经调查完毕的冤假错案当中,有极少数是因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过节而故意捏造虚假证据来陷害特定的人,而多数是因证据不足而结案。从案件的办理上来看,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这三个职能机构共同合作成就了一桩已决案件。常规的结论: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既需要司法机关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国家财政增加补贴、民众法律意识强化、媒体不作失实误导的报道、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开启错案追究机制。
一点思考
1、不可言说的法
随便去翻看哪则新闻的评论,都少不了一些根本不了解案情的普通民众的怒吼呐喊。国人是群居性动物,他们热闹盲从惯了,只要是一些振奋人心、挑起事端的话语,他都十分慷慨激昂。而这些现实中的小人物、网络上的巨人一旦回归到生活中,往往就会是那个前一刻还在叫嚣充满正义感的呐喊者,下一刻就是冷眼旁观公交扒窃、猥亵行为的事不关己者。民意者,夹杂在人群中的,大多都是滥竽充数、盲目跟从还洋洋自得的。真正的民意者,应当是为民请命。信息的不对称、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法律思维的滞后性和分散性,都让这些“叫嚣着的民意代表者”并不能完全彻底地代表民意。什么是法律?教科书中大体定义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国民,法律应当是由全体国民制定的。可如何来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仅仅依靠和普通民众一样对法律的外延和内涵一知半解的所谓的立法机关——各级人大,就能够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了吗?但以我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来看,也无法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格的立法机关”,唯有将法学家、各类别的法律从业者都纳入立法这个主体时,这个问题才得以得到根本的缓和。但是这样一来,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这些精通法律的人各自为政、互不买账,又会使得立法的工作实际上很难开展。最值得注意的是,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脱离了民众最朴素的法律观念时,就很难得到认同和实施。从自然法的层次来说,一切破坏人的最根本的生命健康、平等尊严、自由等权利的都应该得到普罗大众的认同。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在法的价值上都是追求自由最大化,而这种最大化的自由同时也包涵了限制他人自由的含义。于是,我们都愿意最小化的让渡部分自由交给“国家”,以保证每个人的权利最大化。诚如有段时间很多有识之士呼号废除死刑一样。在一次讲座上,一个学妹提出了让大家深思的问题:在国外有句名言叫“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而国内却总是流传“好死不如赖活”,可见,国人眼中的最高价值仍然是生命。所以,死刑的存留十分有必要,不仅可以安抚受害人家属,还能够做到惩罚和预防这两个刑法最重要的目的。但是,至于如何严格适用死刑的适用范围,这需要法律从业者们的智慧和共同努力。另一方面,对于非自然犯,比如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这应当属于立法者们凭借经验法则来编纂的。由此可见,在自然犯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充分的考虑到民意和社会效果,这类判决非常考验法官们的智慧和政治素养。如果法律,仅仅是少数精英们的法律,那么它就已经背离了人们制定法律、遵守法律的初衷。丧失了普适性和自然性的法律也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可。
2、培养职业认同感,尊重他人的职业
在我们谈及不同的法律从业者会出现这样的论调:公安刑警都成了刑讯逼供的代名词,检察机关都成了法官的助理,法官都是吃了被告吃原告的徇私枉法者,律师都是只认识钱没有任何职业道德的庸才。其实,每一个职业都有忠诚并恪守规则的人。之所以我们对他人的职业存在某种偏见,那确实是由于少部分卑劣之人以有悖于自己职业的行为从事见不得光的事而给同行们抹黑。可事实真的如此吗?一说公安。在看守所里,受到刑讯逼供的陈述已让人们耳熟能详。且不说刑讯逼供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中国自古代以来就有重刑出口供的传统,“满清十大酷刑”更是曾盛极一时。事实上,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很大,特别是一些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案件残缺不全的证据,有限的刑事侦查手段,以及对凶手的憎恨,都时刻像烧红的烙铁煎熬着侦办的刑警。他们之中不乏有为了疑难案件彻夜难眠的优秀警官。很多时候,某些迟来的正义是要靠违背正义来实现。就如同TVB《刑警》中黄日华扮演的警官那样,作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在无法将嚣张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时不惜以身试法,终因自己甘当地下判官而入狱。这就不得不涉及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个案中的当事人总是偏向实体正义,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即便有时候你也可能会涉及个案,但要时刻保持理性,这就是在坚守信仰。看检察官群体来说,他们一般伸张正义,既有公诉职能也有侦查职能。如果冤假错案在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应当是侦查阶段功夫下的不够,公诉时又以重罪起诉。也许现实中存在着对证据的采信度不够,但这类案件一般是要经过科室会议讨论,个人负责的。大多数检察官清廉而且中肯,工资不高,压力倍大。从法官来说,要有职业操守一个案件既要考虑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当事人认同、民众满意、上级无异议,作为一个法官也实在太不容易。该问责的应是所谓量化的绩效考核和结案率。这就好比是评价一个人是否是好学生得看他分数多少、发表多少文章、得几等奖学金一样。至于一个基层法院一年收多少案子,有多少案子了结,多少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甚至上访,这应当遵循人们对律法的实际需求。结案率是不能去考核的,一个案件的了结应当是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经验判断和内心确信来判的。长期以来的量化和追逐功利的结果必然是,法官们争相为了完成工作量而办一些质量实在有些次的案件、而时不时跑来的政法委的干预,让天朝的法官无法真正的实现审判权独立。任何一件事若与功利挂上钩,必然不再纯粹,乱象丛生。将抽象化的东西量化,再根据量化来评价一个人的是非功过,这太可怕了。而律师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但这毕竟是个自由行业,有人资质平平却坐拥社会资源,也有浑身抱负无以施展。但是,存在即合理。人脉的广阔也是一种优势和能力,也应该受到尊重。何况,也有一些胆识和毅力过人的律师不计成本和代价曾为和正在为各种他所认为的“不平之事”奉献绵薄之力。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和年轻优质的新人的加入,这一行也会越来越规范。所以,请不要总是对他人的职业嗤之以鼻,尊重他人,包容他人也是每个法律人应有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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