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04来源:网络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一、法人的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中心
人格独立: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者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此点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财产独立:法人的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归入法人独立所有。
独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即法人的债权人只能向法人主张债权而不可以是法人的组成人员(出资人); 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对法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法人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①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不能结婚、不能继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规定,营利目的或非营利目的。
法律的限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食盐、烟草)。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违反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