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林森浩被处死刑的司法惯性

时间: 2015-01-12来源:网络

 林森浩案二审尘埃落定,各方众说纷纭。案结论未了,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2015年,这个案件必定将继续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沪上发生的这起高校命案为何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以至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我以为这是中国法治观念和民众正义体验间的巨大落差所致,以至于司法机关不得不照顾民意,在不制造“冤案”的前提下,判处“杀人者”死刑。


  二审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了诸多疑点,比如黄洋的死因、毒物的性质、杀人的主观故意等,二审裁定并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从法律上说,在存在这些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判决一个人死刑是需要极大“勇气”的。那么二审法院为何如此勇敢,在短时间内就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呢?这显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研究的中国问题。


   按照刑法的原理,要正确判决一个刑事案件,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倘若存在证据瑕疵、有些疑点无法排除,那么这些疑点产生的利益应该归被告人享有。具体到本案,在存在二审律师明晰有力地提出了如许疑点的情况下,判处林森浩死刑是不符合刑法精神的。但现实的问题是:判处林森浩死刑又是不违背中国现行法律的。于是,上海高院果断地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针对法理派提出的反对意见和一些同情林森浩的言论,高院出了判后答疑来阐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我们也听到了来自法学界和律师界高端人士的顺势评价,比如华政的刘宪权教授和安徽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他们均认为二审裁定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只能说,法院判决林森浩死刑,这个刑事案件不会是一个类同于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的冤案。但,若干年后,这个死刑案件会不会在法律上是一个“冤案”尚不可下论断。


上海高院维持原判,是符合目前中国的司法国情的。


首先,国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朴素法制观念基本上占据了主流司法观念。只要发生了命案,一般国人要求杀人者死的愿望是非常强烈的。这可以从辩护律师遭到铺天盖地的批评看得出来。


其次,在一审判决死刑作出后,二审没有充分的新证据的提出,要改变一审的判决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一审没有判错。以发现新疑点、有新的辩护观点,但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改判几乎没有可能。这就是中国司法的国情或司法的惯性。


  再次,如果没有足够的依据来改变一审死刑判决,那么改判将给高院带来巨大的压力。被害人亲属以及大量的民众会将愤恨的焦点转向高院,司法不公的矛盾将被引向二审法院。大家只要回忆一下当年刘涌案辽宁省高院改判后所遭受的压力以及最高院的后续表现便可理解了。二审法院还可以预料到的是,二审改判死刑缓刑执行或无期徒刑的话,由于案件已经生效,而在巨大杀人偿命民意怂恿之下的被害人亲属必将步上以高院为敌手的上访路,高院将面临新的挑战。


复次,本案被告人林森浩没有痛哭流涕,没有彻底承认他就是想杀黄洋而不是一贯强调开玩笑,还是一副倔强的表情(可能他的心在颤抖)以及律师强调的诸多疑点更加激发了大家对其不认罪,不悔罪的认定。


于是,高院在黄洋的死与林森浩的投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林森浩不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法庭上拒不认罪,无经济能力赔偿,又得不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下,在一审已经做出死刑判决的情况下,二审维持林森浩死刑就不需要特别的理由了。


对于二审的维持原判,绝大部分的国人是赞同的。这种死刑的判决符合大家对司法的期待,符合国人的正义体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当你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是不公的时候,对方会反问如果你的孩子被毒死你希望不希望投毒人判死刑呢?这个反问直接戳到痛处,让人进退维谷。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有时候法律是必须超越感情的,是必须超越惯性的正义体验的。我们同样可以反问一句,如果有一天,当你或你的亲属面临不该判处死刑却由于司法惯性被“不错”地判处死刑时,你又作何感想呢?


如何超越“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八字箴言,如何超越民众的模糊正义,如何超越司法惯性的“不错”判决,在法治中国的当下已经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真问题,大问题。


文章来源:http://chengdaqun.fyfz.cn/b/839633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