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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与“三常”的关系

时间: 2015-04-28来源:网络

一、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二、“三常”的基本内涵

本文所阐述的三常,即常识、常理、常情(以下简称:三常)。这是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来的生产、生活、交往等形成相对固定的思想意识,并随着时代的推移继续发扬传承。常识、常理、常情,是人们基于善良对事物的基本判断和内心行为指南。

(一)常识、常理、常情的基本特点

1、大众化、平民性

众人皆知,不用像法律那样需要大力宣传人们才知晓,天生具有大众化,亲民性,来于群众,感化群众。

2、不成文性

三常大都在人们行为习惯里,不像成文法国家那样颁布正式的法律文件。三常内容,在人们日常的生活点滴中传承,比如父母教育孩子从小就不要干一些事情,就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点滴向孩子灌输的,并且根深蒂固,从小养成行为习惯。并且有些行为习惯是妇孺皆知的。

3、相对稳定性

虽然三常不像法律那样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但三常仍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为三常本身就是在生产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本身就是自然规律的总结,所以三常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是客观存在的。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基本功能

不论从法的本质,还是法的功能的角度考察,只要坚持以常识、常理、常情来指导我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法就能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法,成为民众因从内心认同而自觉遵守的法。(摘自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IIP19)

1、日常思想行为的遵循

道理很简单,我们日常行为不太可能在行为前去翻阅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再说了也基本没有时间这样去做,除非是特别重要的事情,比如签订重大合同。相反,我们大都一开始就按照常识、常理、常情来做。

2、判断事物的首选根据

一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两人先是口角,其中一人报警,以防事态扩大;当警察赶到的时候,两人已由口角发展到了相互抓扯,警察将两人拉开,并带二人至附近派出所处理。李四为了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占到上风,一边向张三单位的领导反映张三打人的情况,一边利用网络社交媒体编造散布张三殴打李四的帖子,并附李四虚假伤情照片一张。张三单位领导接到李四的情况反映后,认定张三殴打了李四,基于特殊的“仇官”社会环境,张三只好“沉默”;张三单位的领导接到网络舆情报告后,为了进一步搞清楚情况,打开李四发布的帖子,除了李四用重金通过网络推手公司组织水军发布的一般性跟帖以外,普通民众看出了帖子的破绽。一些网友说,从所谓的伤的形状上看,照片上仅是一个淡淡的条状痕迹,且系某止咳糖浆的颜色;如果是殴打,伤的形状应该不会如此,应是一个隆起的包,且所谓的血迹颜色有误。再来看看张三的伤,鼻青脸肿,这恰好证明了李四在说谎,被打的是张三而非李四。张三单位的领导这才明白过来,原来错怪了张三。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群众首先通过“三常”进行了判断,通过自己在生活中掌握的常识、常理、常情判断出了事情的真相。

三常与法治思维也并不矛盾,三常并不否定法治思维,相反它是结合法治思维的三常。

3、检验事物的标准之一

检验事物的标准有的是多样的,有的是单一的。作为法律人,除了法律之外,多一个视角标准来审视事物,使我们的判断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常识、常理、常情,肯定不是我们法律人判断事物的唯一标准,但法律人在适用法律之后,法律文书生效前,运用“三常”理论来检验我们的认识(判决)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如果符合,则判断没有问题;反之,则要考虑判断的合理性。作为在司法一线的实践者,在我们适用法律之后,应回头再看一看我们理解、适用法律与三常之间的距离。如果背离了常识、常理、常情,则法律可能最终会被人民抛弃,距离越大离被抛弃的时间就越近。

  三、法治思维与“三常”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依法治国、法治思维不是空中楼阁,不能离开在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脱离三常的法治思维是没有生命力的。法治思维应该是一个包容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法治的重要性,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排斥三常理论,相反二者相互依赖,相得益彰,不可分割。

(二)常识、常理、常情是法治思维的源泉和土壤

大家都熟悉的《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主要讲了西北农村妇女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因为盖房子发生了争执,万庆来被村长踢中下体并造成肋骨骨折。秋菊怀着身孕去向村长讨个说法,村长不肯认错。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对这个行为感到不满。之后秋菊先后到了县公安局和市里,但是都败诉了,秋菊不服,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在村长和村民的帮助下,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这对秋菊来说是一种尴尬的“胜利”。《秋菊打官司》的最卓越的地方,令人深思,耐人寻味。它并非只讲一个足以引起百姓共鸣的“民告官”事件,而是从侧面地表现“法理”与常识、常理、常情的辩证关系,给予了最具中国味道的常情、常理、常情辩证的刻画。

秋菊之所以要去打官司,既有她法治观念觉醒的一面,更是基于三常而去讨说法的。她一开始并不知道或者熟悉相关的法律,而是基本三常判断自己的权益肯定被侵害了,从而走向以法维权的道路。但在以三常为主导的小村庄,胜了官司的她却高兴不起来,心中涌起了尴尬的自责,可见此刻在她心中三常比法理(说法)更重要。

  常识、常理、常情是检验某一具体法律条文或者案件依法处理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既合法又合理合情的法律条文或者个案肯定是最好的。

(三)法治思维与“三常”紧密结合,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讲法必须讲理,将法治思维与三常结合起来,既可以避免无法而治的混乱局面,也可以避免背离群众意志单纯法治的僵化,使老百姓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治,真正使人们通过法治思维从内心服判息诉罢访,让老百姓在个案中切实感觉到公平正义,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http://zhourong.fyfz.cn/b/84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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