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6-20来源:网络
我国民法学学界通说认为,法律应给予死者人格利益一定程度保护。在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范中也对死者人格利益做出了保护,如《捷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可以说,学界在是否给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问题上已不存在根本性冲突。但是在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理论依据有如下两种:
1、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该说认为,死者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享有权利死亡保护在其死后再延续一段时间。转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行使之。公民人身权的延伸包括两方面,其一为溯及到民事主体诞生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体现是,出生前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利,继承法规定了胎儿预留份制度。其二为向后性延伸至公民死亡,在其死后一段时间,仍给予其一定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防止遭受第三人的侵害,为死者家属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便利。
2、死者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该说则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石毋庸置疑,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核心是在保护生者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因为侵权人损害死者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对死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够不成任何影响,法律赋予的诉权死者也无法行使而归由其近亲属。因此,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乃是近亲属的人格和精神利益的延伸。
无论上述两种学界主流依据有何区别,他们在赞同法律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上是一致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不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理论(即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死者人格权不复存在)的反叛,而是在遵循民事主体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侧重保护死者或者说其近亲属的利益。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304/wa20140422112203834447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