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3-18来源:网络
张女士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同事“另眼相看”,还被公司领导歧视、厌恶,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把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昨天,海淀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乙肝歧视在中国无处不在。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3000万慢性乙肝病人、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阴影下。真正让这些患者失去生活信心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无处不在的歧视。他们在升学、就业、结婚,就医等方面忍受着根深蒂固的偏见。如何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项权益,成为我国政府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道难题。
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同时,一些不良医疗机构为了盈利进行虚假宣传,路边的电线杆、家中的电视、手中的报纸,关于乙肝的广告无处不在,对乙肝进行夸张宣传。继而逐渐形成“乙肝恐怖论”。偏见源于无知,实际上,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基本相同,在一起学习、工作、用餐均不会传染。
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法律也会不断完善。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更是明确区分了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和乙肝,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然而,这些对于反歧视还远远不够,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我们的政府,法律以及社会大有可为。对此建议:
第一,对于像乙肝或者艾滋这样的歧视,法律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不能指望道德的约束对于社会上根深蒂固的歧视能有多大缓解,法律的完善及得到切实执行才是反歧视的必由之路。除了对禁止歧视和患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外,也要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在全社会产生警示作用,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司法要切实维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诚然,目前因为社会歧视比较严重,这些患者大部分不愿意主动暴露自己的身份。即使是自身的升学权、就业权、就医权受到各种或明或暗地非法剥夺,但仍然选择忍气吞声。但另一方面,这也有我国司法不健全的客观原因。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依法审理,在事实基础上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他们也就会愿意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也很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要对全社会公民进行医学常识普及教育。虽然全世界医学界科学界对于乙肝、艾滋病毒的传染途径都有公认的结论,各国的反歧视运动也都在一直进行。但遗憾的是,在中国社会普通大众对于这些疾病鲜有科学认知,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错误认识上,导致了各种歧视与门槛。这一方面是因为宣传不够,另一方面是社会整体缺少人文关怀的氛围。所以政府、各种医疗机构和公益组织就应该担负起这样的使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文明理性的氛围。
回看此案,张女士在自己的就业权被“隐性”剥夺之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单位诉至法院,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而法院公正的判决又对此类单位大胆猖獗的歧视行为进行了有力回击,给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用人单位上了深刻一课,于社会舆论的引导也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可以说,这是反歧视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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