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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治的前提是法之必行

时间: 2014-10-28来源:网络

如果在中国的法律当中,推选一部执行最好的法律,非道路交通法律莫属。还是用数字说话:

“醉驾入刑”实施前的3年,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多人;实施后的3年,这一数字同比下降39.%。数据变化的背后,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是3年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查处醉驾22.2万起,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严格的执法带来的是公众意识的转变,拒绝酒后驾车已经跳出了法律文本,成为一种集体的行动自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曾经是社会顽疾的酒驾在一条严格执行的法律面前得到了根本性转变,成为人们感受法治力量的鲜活样本。

如今,只要你开车赴宴,没有人会劝你饮酒;如果你不想喝酒,大可开上车去赴宴。这种良好的习惯的养成,是法治的力量,它的后面是巨大的、不可通融的刑罚威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开同虚设”,这是一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警句。何家弘教授认为,被信仰的只能是法治,而不会是法律!因为法律都是现实的条文,尽管是某些人类的智慧与经验的结晶,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因而是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即使如今执行得较好的交通法也是如此,所以法律只能让人相信,其中的“信”,就是百姓对法律的相信和信任,或曰“信法为真”。

但是信法的前提是法律的一体执行,而不是成为花瓶,成为橡皮泥,成为一个“变形金刚”。民众未必不理解法律制定的初衷,他们明白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秩序更加良好,让生活更加和谐,让社会更加安定。人们对法律的置若妄闻多半缘于法之不行,或者不认真执行。法之不行比无法更可恶——因为假若没有相关的法律,人们还可以相信道德,一旦有法不行,那么人们会认为连道德也一同遗弃,它摧毁的人们的道德和良知。

法治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二点,一是良法的制定,一是法之必行。“天下之事,验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者有之;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者有之;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公然践踏法律者有之。中国草根“司法验证家”刘永玉说:一个陷入民事诉讼的人,如果不具备奸诈狡猾、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特质,你是根本无法赢得官司的。你败诉的其中一个原因或许正是你诚实正直和不会造假的人品本性。问题随之而来,为什么正直的人打不赢官司?为什么司法需要狡诈、人情和金钱?或者更深一层:为什么信法的人生活并不如意、总吃亏,不信法的人却可以悠闲、自在,有的还可以嚣张?这样的执法状态之下,让人们产生法治的信仰多半是天方夜谭!

在四中全会开幕那天,中央电视台由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节目,主题语是“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治的春天并不遥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要在法之严格遵行,法律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是变通,不能折扣。然后才能形成风尚,形成一种对于法律的尊重,对法治的信仰。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之必行。 细细想来,我们完全可以从治理酒驾上得出结论。  

文章来源:http://wangwenchang.fyfz.cn/b/83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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